京財綜[1991]2571號
頒布時間:1991-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及收費票據的管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共、中央中發〔1990〕16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和市政府〔1989〕第16號令《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對我局京財綜〔1991〕1474號《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實行財政專戶存儲的幾項規定》做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今后需增、減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項目及調整收費標準必須按規定的手續報批,未經批準的收費項目和不屬于行政性、事業的收費不準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統一收費票據”。
二、凡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統一收費票據”及“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的單位應嚴格執行北京市財政局京財綜〔1991〕313文件的規定,按時報送票據使用情況季報表和資金平衡月報表。
三、各單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資金(國家規定納入預算內管理的除外)做為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國務院規定和財政局核定的應存金額納入各級財政局的資金專戶進行管理,由財政局根據單位的正常需要及時撥還。有收費收入并應存專戶而未存的單位不準購買票據,并按違紀查處。
各單位在財政局開立預算外資金專戶可視各單位具體情況并征處得財政部門同意采取下列二種形式:
1、由主管部門開立資金專戶,統一匯繳。
2、各所屬單位分別開戶自繳。
四、凡使用行政性、事業性收費資金購買專控商品的單位,必須事前經各級財政局綜合計劃部門審查資金并核對專戶結存情況,審查批準后加蓋“預算外資金審批專用章”后方可辦理有關控購手續。對應存專戶而未存的收費資金一律不準購買專控商品。
五、凡使用行政性、事業性收費資金搞基本建設的單位,必須將所用資金足額存入財政專戶;并根據我市自籌基建資金來源審批表,經審查批準后,由財政部門撥還,存入建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