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預[1991]2588號
頒布時間:1991-12-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市政管委會等
各區縣市管委(建委)、財政局、園林局:
一、為加強綠化補償費的管理,充分發揮綠化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根據《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費辦法》,制定本規定。
二、綠化補償費標準:
綠化補償費是指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按其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計算繳納的綠化用地補償和綠化建設費用。其標準是:
1、建設工程地處城區、近郊區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240元;
2、建設工程地處遠郊區、縣城鎮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145元。
三、綠化補償費的收繳與返還:
1、各區縣園林管理部門根據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并經市政府批準的文件,按綠化補償費標準收取綠化補償費。
2、各區縣園林管理部門收取綠化補償費,一律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制和編號的銀錢收據并于季末十日內全數上繳市園林局計財處;市園林局于十二月初將各區縣上繳的綠化補償費匯總上繳市財政局,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
3、根據園林綠化建設的實際需要,市園林局編報城市綠化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經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報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予以返還。其中30%返還給區縣園林局自行安排使用,70%由市園林局統一掌握。
四、綠化補償費的使用與管理:
1、綠化補償費作為城市綠化的專項資金,只能用于園林綠化建設,不得挪作它用。
2、綠化補償費要統一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3、各區縣收取的綠化補償,要全數上繳,嚴禁坐支。
4、綠化補償費實行計劃管理,年初按規定要求編報工程項目投資計劃,報市園林局批準。工程竣工后或年度終了要編制工程決算,報市園林局審批。
5、綠化補償費作為城市綠化專項資金,要嚴格執行市園林局專項資金跟蹤反饋管理辦法。凡專項資金在四十萬元以上的項目,各區縣在編報預算的同時,要編報計劃任務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竣工后和年末要編報“專項資金反饋報告”,如實反映資金使用效果。
6、綠化補償費的收繳、使用與管理,必須接受各級財政、財務部門的監督。
五、綠化補償費的帳務處理:
1、各區縣園林管理局根據規定收取綠化補償費時,收記“暫存款”科目,上繳綠化補償費時,付記“暫存款”科目。
2、各區縣園林管理部門收到市園林局返還的綠化補償費時,收記“撥入專項資金——綠化補償費”,支出綠化補償費時,付記“專項資金支出——綠化補償費”。
3、各級園林主管部門撥給所屬單位綠化補償費時,付記“撥出專項資金——綠化補償費”。
六、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園林局商研究解釋。
七、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