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資[1990]84號
頒布時間:1990-09-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等
市屬各局、總公司、各區、縣財政局、財政分局:
現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工字(1990)第17號《關于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及時正確反映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無償劃轉資產的狀況,保護國有資產的有效運行和合理流動,我市全民所有制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凡無償劃入、劃出國有資產的應按以下審批程序辦理國有資產劃轉手續。
二、市、區縣屬各單位與中央部門、或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按規定進行無償劃轉前,均由本市劃入、劃出單位的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申請(區、縣屬各單位主管部門報區、縣財政局審批轉報),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
市屬單位之間、市屬與區、縣屬單位之間以及不同區、縣單位之間的無償劃轉,均由劃入、劃出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區、縣單位主管部門報區、縣財政局審批轉報)。
同一區、縣單位之間的無償劃轉,由區、縣財政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區、縣未成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前,暫由區、縣財政局負責審批),并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在部門系統內的單位之間無償劃轉,也應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主管財政部門審批。
三、成建制的劃轉單位,應將國有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編制國有資產清冊(包括項目、數量、金額原值、凈值等),并將資產清冊,資金平衡表、債權債務清理結果(部分資產的劃轉,要編制劃轉資產清冊)及書面申請報主管部門(劃入、劃出單位同屬一主管部門可聯合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報有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四、根據“在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評估”的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單位進行資產評估。
五、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及時審查核實,發文批復,并向劃入、劃出單位下達國有資產劃轉通知書,劃入、劃出單位憑此通知書辦理有關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手續。按規定需要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憑國有資產劃轉通知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六、劃入、劃出單位在接到資產劃轉的批復及資產劃轉通知書后,進行資產無償劃轉的有關財務、會計處理辦法,企業單位可比照京財工(1989)2236號、京財會(1989)2329號文件中的企業兼并、出售辦法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可比照(80)財行字第1257號文件中有關規定執行。
七、凡未按本規定辦理劃轉手續的,其資產在自行劃轉后發生盤虧、報損時,一律由劃入資產單位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其損失金額不得沖銷國家基金,不得在企業成本、營業外支出、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和留利中的生產發展、新產品試制、后備基金中列支。
八、集體所有制企業資產劃轉,不適用于本通知。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0年四月六日起執行。市財政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京財國資字(1990)1號文《關于加強市屬國營工業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