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預[1991]2362號
頒布時間:1991-1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等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稅務分局燕山分局,國庫各支庫、市財政各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91)財預字121號文件精神,從今年起開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現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就開征“投資方向調節稅”后有關預算科目和繳庫問題規定如下:
一、預算科目:
在1991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工商稅收類”中第37款“固定資產投方向調節稅”下,增設第1項“投資方向調節稅”,除了對私營企業和個體投資項目征收的投資方向調節稅外,對國營、集體及其他單位投資項目征收的投資方向調節稅均適用本科目,第2項“私營和個體投資方向調節稅”,對私營企業和個體項目征收的投方向調節稅適用本科目。
二、入庫級次及繳庫辦法:
“投資方向調節稅”全部作為市級收入繳入市級庫。
納稅單位和個人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時使用“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繳款書”就地繳入市級庫。
補繳1990年以前欠繳的建筑稅,仍按原“建筑稅”科目和預算級次繳庫。
三、國庫追加預算科目:
根據《1991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各支庫在市級預算科目中增加37.1款“投資方向調節稅”,37.2款“私營和個體投資方向調節稅”,兩個款級科目。在市級日報歸屬在“209”稅利中。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執行,請各區縣稅務分局在清理結算后于年度前用更正通過書,將今年已入“建筑稅”科目中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分別調整到37.1款“投資方向調節稅”和37.2款“私營和個體投資方向調節稅”兩個科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