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財字[1992]92號
頒布時間:1992-08-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總工會 市財政局
各區、縣、局、總公司工會、各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各區、縣財政局、各財政分局,市屬各局、總公司,各外商投資企業:
為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發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財務工作,正確解決外商投資企業撥交工會經費中存在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和《北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以及財政部(92)財工字第294號文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的有關內容,現就我市外商投資企業計撥工會經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所有依照中國法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成立了工會組織的,企業行政方面每月應按全部職工(含外籍員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向本企業工會組織計撥工會經費,計撥口徑以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為準。
二、為便于全面、準確地計撥工會經費,上述企業可在每月10日前以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計撥本月工會經費,根據財政部(92)財工字第294號文第23條規定計撥的工會經費可在企業的成本費用中列支。
三、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經費管理體制與分成的有關規定》和北京市的實際情況,地處于北京的各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可將所計提工會經費的70%做為基層工會的活動經費,其余30%應于每月15日前上交上級主管工會做為主管工會、地方工會和全國總工會開展工會工作的經費。各級主管工會應按北京市總工會確定的經費分成比例于當月25日前及時,足額上解工會經費。
四、所有建立了工會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應認真執行上述規定,各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單位的檢查監督,對逾期拖欠或不按時計撥工會經費的單位,主管部門可按全國總工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聯合制發的工發總字(80)339號《關于嚴格按工會法規定撥交工會經費的通知》,由銀行從單位的存款中扣交并按欠交金額,每日5‰扣收滯納金。
五、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