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京教財字23號
頒布時間:1987-05-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教育局 市成教局 市財政局
各區縣教育局、成人教育局、財政局: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日,市教育局、工農教育辦公室、財政局聯合印發了《關于職工業余教育借用中、小學教室辦學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有力地支持了我市成人教育事業的發展。幾年來,由于部分物價的調整和學校公務費支出的增長,原規定的收費標準,已不適應當前的實際情況。為此,現對原規定中的各項收費標準做相應的提高。具體規定如下:
一、借用中、小學教室,學校應按使用的次數和上課的課時數,向借用單位適當收取水電費、設備維修費、飲水用煤及清掃用具消耗等用。收費標準:每使用一個教室,每次上課一課時,收費一元五角;兩課時收費叁元;三課時收費肆元伍角。
借用單位應教育學員愛護學校的一切設備,保持校園和教室的整齊清潔。各項設備如有人為損壞或丟失,應由借用單位負責修理或照價賠償。
借用單位如需改善或增加照明設備,由借用單位自行裝配。但需事先征得學校同意后進行。不使用時,除專門設備外不得拆走,燈管燈具等更換、維修均由借用單位負責。
二、冬季取暖費:冬季取暖期間借用教室,應根據取暖方式(火爐暖氣或熱力),借用的教室、辦公室數量,由借用單位支付新增加的取暖用煤和運費等部分,或根據實際消耗情況,由雙方商議,合理分擔。
為借用單位加班的取暖工、升火工的加班補助費,由借用單位按規定支付。
三、服務和保衛工作人員的補助費:學校在課余時間借出教室,可為借用單位配備服務和保衛工作人員,并發給補助費,配備標準,使用二個教室以下的每次二人;使用四個教室以下的每次三人;使用五個教室以上的每次四人。補助費標準:上課在二課時以下的,每人每次補助二元,上課在三課時以上的,每人每次補助三元。
四、上述收費,除服務和保衛工作人員的補助費發給有關人員外其它一律用于抵補學校公務費支出。
以上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