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財預字305號
頒布時間:1987-05-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建行北京分行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建設銀行各支行、辦事處:
為了支持建筑企業的技術改造,根據財政部,人民銀行(83)財企字第133號和(83)財稅字第313號文件精神,現就施工企業申請和歸還各種技措貸款有關財務、稅收問題作如下通知:
1、凡是向建設銀行申請技措貸款的施工企業:一般要有10%至30%的自有專項資金用于貸款項目,不足部分經開戶行審查同意后,予以貸款。
2、企業歸還貸款,應首先用自己的各種專項資金(包括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等)歸還。歸還確有困難的,可由企業報開戶行審查批準,抄送主管稅務機關,允許用貸款項目投產后新增利潤在稅前歸還。
3、各支行要切實加強貸款的審查和管理,嚴格審查貸款項目的經濟效益和還貸能力,防止弄虛作假,挖國家財政收入等不良現象的發生。
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