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市稅二字995號
頒布時間:1986-12-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市財政局
各分局、縣稅務局、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86)財稅字第301號《關于對農墾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得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對《通知》中有關規定作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農墾系統實行包干辦法以后,系統內部企業之間聯營新成立的核算企業和經營單位,而財政部門未調整包干指標的,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農墾系統所屬的企業是否屬于包干范圍內企業,以及分得的利潤納入包干范圍之內,需經同級財政部門開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