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市稅二字693號
頒布時間:1986-09-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市財政局
各區、縣稅務局、財政局、財政分局:
現將財政部(86)財稅字第081號《關于對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收入征稅的暫行規定》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情況,補充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獨立核算的科研單位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非技術性所得均應按規定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對面向社會,面向首都經濟建設的市屬獨立科研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對經費自立或基本自立初期納稅確有實際困難的,報經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稅收管理體制,報經稅務部門批準,可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二、對市屬獨立科研改革試點單位納入市科委、市經委計劃的中間試驗產品,在試銷期間取得的所得,按稅收管理體制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給予兩年減免所得稅的照顧。減免稅期滿后,如按規定納稅仍有實際困難,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經批準后,可再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征所得稅照顧。
三、對科研單位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添置必要的設備和引進技術進行改造取得的專項技措貸款,在合同規定還款期內,用該項目投產后的收益還款確有困難,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允許從科研單位其他收入所得中,在稅前歸還一定數額的專項貸款。
四、為落實“星火計劃”,引導科研單位為振興首都農村經濟服務,對列入國家科委和市級“星火計劃”試制的新產品,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在試銷期間銷售的,可給予兩年減免產品稅、增值稅、所得稅的照顧。
五、科研單位要按期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對按規定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減免稅款,應專項用于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使用情況。對弄虛作假,申報不實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而挪作它用的,要停止減免稅照顧,必要時要追回已減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