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市稅二字588號
頒布時間:1986-08-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市財政局
各區、縣稅務局,財政局、各財政分局:
現將財政部(86)財稅字第122號《關于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經濟特區內聯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財政部稅務總局(85)財稅國字第038號《關于在深圳特區經營的內地企業,內聯企業稅后利潤回原地納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經請示稅務總局就其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對內聯工業、交通、建安等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份起五年內,在特區分得的稅后利潤解往內地的和從第六年開始不論是否解往內地,均按規定在投資方所在地補繳20%的所得稅。在計算補繳稅款時,一律按在特區交納所得稅后分得的實際利潤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不再按抵免法計算征收。
二、對內聯非生產性企業,從特區稅后分得的利潤解往內地的,按規定在投資方所在地補征的所得稅,應按稅務總局(85)財稅國字第038號規定的抵免法計算補征。
三、對生產性與非生產性結合,而又無法分別計算其所得的內聯企業,則以全部所得的50%為界線。按超過這個比例的類型適用的征稅辦法,為全部所得適用的征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