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建京業二字20號
頒布時間:1987-01-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計委 建行北京分行 市財政局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計委、財政局、各財政分局、建設銀行各支行:
為了加強對自籌基建資金的審批和管理,市計委、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市財政局于1985年12月聯合發出《關于重新修訂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現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遠郊縣“縣以下”集體所有制單位,用自籌資金進行基本建設時,原規定不屬于審批范圍。為了嚴肅基建審批程序,認真落實建設資金,現改為“鄉鎮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用自籌資金進行基本建設時,要向區縣財政部門辦理資金來源審批手續。
二、本市單位用自籌資金與外省市單位合資進行基本建設時,要由本市合資的一方,向主管財政部門辦理資金來源審批手續,并同時附有外省市一方同級財政部門開具的資金來源證明書。
三、本市單位用自籌資金與中央單位合資進行基本建設時,不論以誰為主,都要由本市一方向主管財政部門辦理資金來源審批手續,同時要附有中央單位主管部門開具的資金來源證明書。
四、本市單位之間用自籌資金合資進行基本建設時,要根據誰出資金誰負責報批的原則,分別向主管財政部門辦理資金來源審批手續。
五、各部門、各單位用自籌資金建職工宿舍時,其資金來源仍按(84)財預外字第354號文件執行。如果福利、獎勵基金確屬不足時,而職工住房又確實困難的可經主管財政部門批準,適當動用一部分后備基金。
六、各級計委、財政、建設銀行要密切協作,嚴格把關,堅持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自籌資金來源不經主管財政部門審批,一律不得列入自籌基本建設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