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京計國土字1118號
頒布時間:1986-12-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計委 市城鄉建委 市經委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各有關區、縣計委、經委、建委、有關局(總公司):
為了推動我市粉煤灰的綜合利用,促進建材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國辦發〔1985〕第71號文件轉發的《建材工業發展綱要》和財政部對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支持建材工業發展有關減免稅的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經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以下經濟政策,請按照執行。
一、凡用粉煤灰量大,用量穩定,社會效益好,而企業受益小的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所需投資由市有關部門積極向國家申請或由地方安排撥改貸資金。有一定經濟效益的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市有關部門要積極扶持,在還貸期限和利息等方面給予優惠。
列入市計委和環保部門治理三廢污染項目計劃的,以電廠粉煤灰為主要原材料的生產性建設項目,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準,可以減或免征建筑稅。
二、粉煤灰綜合利用設施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全部留給企業,專項用于該項設施的更新改造。
三、企業以電廠灰、渣為主要原材料(一般不低于原材料總量30%)生產的建材產品,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審查批準,從1987年至1990年免征產品稅。摻用量大于10%低于30%生產的建材產品,減半征收產品稅。
四、從1986年起,企業利用粉煤灰生產的建材產品和用自籌資金建設,實行獨立核算的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投產后,可在五年內免征調節稅和所得稅。
五、粉煤灰綜合利用減免的稅款,只能用作生產發展基金,不得用于發放獎金和集體福利事業費用。繼續用于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的,可緩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六、凡利用粉煤灰的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含混凝土攪拌站、筑路拌合料場等),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利用粉煤灰節約的水泥、石灰、砂等建筑材料費用,經市建設銀行核實,留60%給企業,專項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
七、凡摻用電廠灰、渣節約水泥及其他建筑材料的單位,可比照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關于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原材料、燃料節約獎試行辦法》的規定精神,并按3-5%的獎金率提取金。具體數額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由市財政局、稅務局、建設銀行核定。
確屬無利或微利的工業企業,積極利用電廠灰、渣,在市有關部門核定每年的灰、渣消化量的基礎上,每多利用一噸,由市財政補貼1.50元,用于職工獎金。
按本條規定發放的獎金,免征獎金稅。
八、對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有關部門在能源供應上要優先安排。耗用定額標準之內的部分,按平價供應。
九、排入灰場的原狀濕灰,由用灰單位自取或利用管道輸送至用灰單位用于建材制品的干粉煤灰,電廠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變相收費。
加工后的粉煤灰,合乎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并有質量檢驗合格證者,可按綜合利用單位的利益大于排灰單位利益的原則合理收費。其粉煤灰價格和裝卸勞務費標準,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核算后,報市物價局商市財政局審批后執行。
十、本規定自1987年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