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京政管字052號
頒布時間:1987-06-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市政管委會 市計委 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市財政局
城近郊區財政局、節水辦公室:
根據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城近郊區先后建立了節水辦公室,開始實行計劃供水和超計劃累進加價收費辦法,并對浪費用水單位進行經濟處罰。截止一九八六年底,八個城近郊區共計收取超計劃加價水費(包括罰款)177萬元,為把這部分資金利用起來,促進各區節水工作進一步開展,經研究,特作如下規定:
1.城近郊區節水辦公室收取的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包括罰款,下周),按月全部上交區財政局,按專項資金管理,用于各區節水工作所需的費用和區屬單位的節水措施補助。上交財政的加價水費,使用區級預算收入繳款書,填列“往來款”科目。
2.該項資金的使用,由區節水辦公室和區財政局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統籌安排,主要開支范圍:
(1)區節水辦公室和街道節水員經費(包括人員工資、福利、辦公費用),標準,每人每年2,000元。
(2)節水技術推廣和節水宣傳、獎勵費用。
(3)區屬單位的節水措施補助。
3.每年初,區節水辦公室向區財政局編報全年分季的資金使用預算,經區財政局審核后,按季撥給區節水辦公室。
區屬單位安排小型節水措施項目,應以自籌資金為主,如有不足,可向區節水辦公室申請節水措施補助費,經區節水辦公室會同區財政局審查同意后,聯合批給申請單位,由區財政局按審定的計劃撥款,跨年度的工程項目,節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4.年終區節水辦公室和使用節水措施補助費的單位需向區財政局報送資金支出決算。
5.執行以上規定后,市里不再撥給各區節水辦公室、街道節水員經費和區屬單位節水措施補助費。確有困難的區,須報經市節水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審核,經市計委,市政管委批準,可由市里給予適當補助。
6.各區節水辦公室須將收取累進加價水費和資金使用情況按季報市節水辦公室。市節水辦公室于每年年底將全市地下水資源費收入及資金使用情況報市計委、市市政管委。
7.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各區節水辦公室接此通知后,應立即將歷年收取的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包括罰款)進行清理,上繳區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