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財商管字第996號
頒布時間:1986-12-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糧食局
各城近郊區(不發門頭溝)糧食局、財政局,市糧食儲運公司、糧食公司,市財政二分局:
市財政局[86]財商管字第516號,市糧食局[86]京糧財字第585號“關于零售糧店經營平價糧油試行虧損補貼辦法的聯合通知”下達后,有些單位對經營平價糧油虧損彌補問題理解不盡一致,為了正確貫徹兩局的聯合通知,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1、上述“聯合通知”中的定額補貼款,給微利糧店的補貼,糧店應列入政策性定額補貼收入,組成企業的利潤,照章納稅,稅后利潤轉入企業留利基金,按照財政核定的各項基金比例分配;給虧損糧店的補貼,可直接轉入留利基金。
2、應由區財政彌補的糧店虧損,是指糧店正常的經營虧損。包括:糧店經營平價糧油發生的虧損、營業外收支凈額、經營議價糧油利潤和自產自銷熟食品、復制品、早點按提成工資辦法列入成本后的盈虧。上述盈虧相抵后的凈虧損,由區財政核實后彌補。
3、“聯合通知”中明確給糧店的定額補貼,請城近郊區糧食局會同區財政局務必于十二月底前全部撥補到糧店。
4、“聯合通知”中的其他有關問題,仍請繼續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