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財行字499號
頒布時間:1986-07-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民政局
各區、縣財政局、民政局:
根據市人事局、財政局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京人(1986)第8號、(86)財行字第260號《關于調整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福利費提取標準的通知》精神,現將民政部門管理的退休人員福利費提取使用辦法通知如下:
一、凡由民政部門管理的退休(退職)人員,可與在職職工一樣,按照每人每月二元七角的標準提取退休人員福利費。市民政局不再集中部分福利費調劑使用。各區、縣是否集中一部分,由各區、縣自行確定。提取的福利費,在退休費的其他費用項下列支。
二、退休人員福利費,應按照一九八0年京政發(80)76號批轉市人事局《關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福利費掌握使用問題的意見》及有關文件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決退休(退職)人員生活方面的困難問題,要堅持專款專用,嚴禁用于統一規定以外的開支。
三、退休(退職)人員在本市范圍內遷移退休關系,其福利費應按調整后的新標準隨退休關系轉移。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