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市稅二字784號
頒布時間:1986-09-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市財政局
各區、縣稅務局、財政局、財政二分局:
現將財政部(86)財稅字第261號《關于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商業部等單位關于一九八六年商業體制改革幾個問題報告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情況補充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財政部《通知》第一條“……出租單位提供的流動資金的利息也可稅前列支”。是指經營者支付,給出租單位提供的流動資金的利息,可在稅前列支,其列支標準,按市稅務局(86)市稅二字第474號補充規定“二、關于租賃費列支標準問題”第2點的規定辦理。
二、財政部《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從1987年1月1日起執行。1986年實行“國家所有、集體經營”的小型商業企業,仍按市稅務局(86)市稅三字第323號,(86)市稅二字474號的規定執行集體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仍按原規定報送會計報表,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
三、國務院國發〔1986〕56號《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商業部等單位關于一九八六年商業體制改革幾個問題報告的通知》的主要精神,在市政府《關于國營和集體商業、服務業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市稅務局(86)市稅三字第323號,(86)市稅二字第474號,(83)市稅二字第638號,(86)市稅三字第722號文件中已經體現和貫徹,因此,本通知不再附發國務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