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落查字[1986]3號
頒布時間:1986-12-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落實查抄財物政策辦公室 中行北京分行 工行北京分行 市財政局
各區、縣財政局,工商銀行各區辦事處,縣支行:
“文革”期間,本市銀行接收了一批社會查抄的金銀、存款、現金、公債、外幣和各種實物。經過十幾年的工作,已清退了絕大部分,仍有一小部分財物退不出去。目前全市落實查抄財物政策已進入掃尾階段,根據金鑒、介夫同志關于“將銀行退不出去的查抄財物,移交給財政部門繼續落實政策”的批示,十一月七日市人民銀行、市工商銀行、市銀行局、市落查辦共同商定,將各區、縣銀行現存“文革”期間的各種查抄財物移交市財政局繼續清退。此項工作比較繁雜,因此,有關各級領導必須認真負責,抓緊把移交工作做好。
各區、縣銀行根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帳面各種查抄款(包括“文革”期間的揀拾款等)余額及實物品名、數量進行造冊、掃數移交,金銀按現行牌價由人民銀行補差,具體手續由市工商銀行和市財政局擬定。
根據市委京辦發〔1986〕43號文件精神,今年內除私房外,各項落實政策工作要基本完成。時間緊迫,必須集中力量清理選冊,移交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一月十五日。
查抄財物移交后,由財政部門繼續用于落實政策,銀行不再承擔落實“查抄財物”政策的任務。按中央中辦發〔1986〕6號文件精神和人民銀行總行銀發〔1986〕228號文件規定,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七九年三月十六日對查抄白銀、銀元沒有按照清退時牌價作價,現在要求補差的,仍由銀行負責按清退時的牌價補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