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財工管字173號
頒布時間:1987-03-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各企業主管部門、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87)財工字第14號《關于國營企業改革勞動制度中一些財務問題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與我局(86)財工管字第836號轉發的財政部(86)財工字第490號《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若干財務處理規定》一并執行。
關于國營企業應繳納的待業保險金,《補充規定》中明確應在“企業管理費”或“商品流通費”項目中列支,如有的企業待業保險金在營業外支出列支的,均應按此規定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