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市勞險字447號
頒布時間:1986-09-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勞動局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各區、縣勞動局、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各分局:
為了貫徹執行《北京市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現將有關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統籌范圍:
目前正在籌建中的企業單位暫不參加統籌,待正式投產后再納入統籌范圍。中外合資企業暫不列入全市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范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含城市生產服務聯社和勞動服務公司企業)仍按原定辦法進行統籌,不列入區、縣、局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統籌范圍。國營和區、縣、局所屬集體所有制的理發、小型修理、小型飲食企業實行了人或合伙租賃以后,仍分別列入國營和區、縣、局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范圍。
列入統籌范圍企業中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從城鎮招收的合同制工人與本企業固定職工一起參加統籌,不再另立辦法。
二、關于統籌項目:
列入統籌范圍企業中的離休干部的離休費暫不列入統籌項目。
三、關于統籌基金提取比例:
根據《北京市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國營企業一九八六年十一、十二月和1987年退休基金統籌比例暫按工資總額的11.5%提取。區、縣、局(總公司)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基金統籌比例一九八七年暫按工資總額的16.1%提取。
四、退休職工每人每月按12元標準發放生活補貼費的企業,在預算和撥付統籌基金時,均按企業實際發放的退休職工(含長期領取生活費的退職職工)生活補貼費數額辦理。企業仍按原實際發放標準發放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不得因實行統籌,而自行提高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標準。
五、為了保證今年十一月一日實施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在九月二十日以前,退休基金的收付雙方必須層層簽訂完協議書,十月十日以前各區、縣、局(總公司)都要把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月退休基金統籌預算報表匯總報市統籌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