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財商管字第270號
頒布時間:1986-04-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各郊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食品公司:
郊區縣食品購銷站自一九八二年九月以來,有關納稅辦法一直按市二商局、財政局、稅務局(82)二商(財)字694號和(82)財企二字84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視同集體企業交納所得稅”。一九八四年第二步利改稅以后,食品購銷站已正式明確為“國家所有集體經營”的小型商業企業,因此,再繼續按原規定交納集體企業所得稅,已不符合改革后的實際情況。據此,再作如下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食品購銷站一律改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征稅時間原為按季征收,改為月度征收。一九八六年已按集體企業所得稅入庫的稅款應按此文精神相應調整到國營企業所得稅科目。
有關財務制度將另行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