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經一[2003]803號
頒布時間:2003-04-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來源與規模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四章 貸款擔保對象和條件
第五章 貸款擔保額度、期限與用途
第六章 貸款擔保程序
第七章 反擔保措施
第八章 貸款利率與貼息
第九章 在保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章 代償與追償
第十一章 擔保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章 監督與審計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解決本市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過程中小額擔保貸款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制發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銀發[2002]394號)、《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發[2002]18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擔保,是指由北京首創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首創擔保公司)根據合同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保證貸款銀行(指北京市商業銀行)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通過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保障合同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來源與規模
第四條 北京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由北京市市級財政部門出資設立,專項用于促進本市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第五條 擔保基金初始規模為5000萬元人民幣。根據擔保業務發展需要,擔保基金規模可適當調整。
第六條 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的五倍。
第七條 擔保基金可以吸收優秀企業參加,可以接收海內外社會各界捐贈。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八條 擔保基金設立兩個管理機構,一是擔保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二是擔保基金日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日常管理機構)。
第九條 監管會由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北京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首創擔保公司、北京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市商業銀行)組成,每年召開一次監管會會議,或經監管會成員提議召開臨時監管會會議。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核、批準日常管理機構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管理制度;對小額貸款和擔保業務進行指導、考核、審計與監督。
(二)審議、批準小額貸款擔保業務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審議、批準彌補代償損失方案;
(四)審議、核銷壞帳和變更擔保基金規模。
第十條 首創擔保公司為擔保基金日常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執行監管會批準的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監管會決議;
(二)對監管會負責,于每年一季度報告上年度工作執行情況及本年度工作計劃;
(三)負責擔保基金日常管理;
(四)提請監管會審議、核銷壞帳和審議、批準彌補代償損失方案;
(五)提請監管會審議調整擔保基金規模;
(六)負責對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開展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相關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七)監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貸款擔保對象和條件
第十一條 擔保基金用于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崗失業人員通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實現再就業過程中,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向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具體支持對象和條件為:
(一)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口,年齡在60歲以下、身體健康,誠實信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和經創業培訓機構培訓并獲得相關結業證書,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領取了營業執照,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以下除外:建筑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的下崗失業人員。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創辦小企業(以下除外:建筑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
(三)下崗失業人員申請貸款擔保時須在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開立帳戶;自有資金不低于貸款金額的50%;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有償債能力,能按照規定提供有效反擔保。創辦小企業的除具備上述條件外,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不得低于創業人員50%.
第五章 貸款擔保額度、期限與用途
第十二條 貸款擔保額度:
(一)為單個自然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提供的小額貸款擔保金額不超過2萬元。
(二)為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創辦的小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擔保,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適當擴大規模,貸款擔保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 貸款擔保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確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內能夠及時履行債務(含借款利息)的前提下,首創擔保公司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還款方式和不屬于財政貼息的非微利項目貸款計結息方式按市商業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借款人應將貸款用作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創辦小企業的開辦費和流動資金。
第六章 貸款擔保程序
第十六條 需要提供小額貸款擔保的下崗失業人員,經創業培訓機構組織就業培訓、創業輔導合格后,按照自愿申請、社保所受理評審后擇優推薦、首創擔保公司審核并承諾擔保、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上述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各自辦事程序。
(一)自愿申請1、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需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社保所、首創擔保公司、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各一份)并保證其真實性:
(1)小額貸款擔保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再就業優惠證》及復印件;
(4)參加創業培訓機構舉辦的就業培訓取得的相關證書及復印件;
(5)個體經營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6)申請人創業(貸款)項目可行性報告;
(7)申請人自有資金證明;
(8)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
(9)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
(10)擔保公司及銀行經辦機構需要的其他資料。
2、下崗失業人員創辦小企業需向注冊登記地社保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社保所、首創擔保公司、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各一份)并保證其真實性:
(1)小額貸款擔保申請書;
(2)合伙人或股東的《再就業優惠證》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4)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5)貸款卡復印件及密碼(或貸款卡查詢結果復印件);
(6)注冊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7)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章程及合伙協議書復印件;
(8)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副本復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簡歷、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10)授權代理人的授權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11)企業決定申請融資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
(12)企業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不低于創業人員50%的相關證明文件;
(13)當年(或近二年季、月)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14)企業一般情況及業務內容介紹;
(15)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16)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
(17)擔保公司及銀行經辦機構需要的其他資料。
(二)受理推薦
申請人須在上述資料齊備后向所在地(下崗失業人員向戶籍所在地、小企業向注冊登記地)社保所提出申請,社保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確認其真實有效,項目可行,具備自有資金、還款來源和反擔保能力并符合貸款擔保條件后,向首創擔保公司和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簽發《項目推薦書》,并將資料報首創擔保公司。對不符合貸款擔保條件的項目,回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上述工作應于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擔保審核
首創擔保公司核對《項目推薦書》及報審資料,審核確認貸款擔保額度、期限和反擔保措施等符合規定、合法可行。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及時向申請人、社保所和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出具《同意擔保通知書》(需列明反擔保措施)。對未通過審核的,回復申請人和社保所,說明理由并提出改進建議。上述工作應于收到社保所簽發的《項目推薦書》及報審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貸款審查
1、申請人持報審資料、社保所簽發的《項目推薦書》及首創擔保公司出具的《同意擔保通知書》,向指定的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申請貸款。
2、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核對《項目推薦書》、《同意擔保通知書》及報審資料,審核確認貸款額度、期限、用途、還款能力等符合規定、合法可行。對通過貸款審查的,要盡快辦理貸款手續,并向首創擔保公司和社保所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對未通過貸款審查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提出改進建議。上述工作應于收到上述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反擔保
首創擔保公司收到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出具的《同意貸款通知書》后,會同社保所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如下業務:
1、及時委托社保所辦理反擔保法律手續;
2、社保所按照首創擔保公司授權,在2個工作日內辦妥反擔保法律手續并將資料報首創擔保公司;首創擔保公司確認手續齊備后與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簽訂《保證合同》。
(六)發放貸款
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與首創擔保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后1個工作日內保證貸款資金發放到位。
第七章 反擔保措施
第十七條 擔保申請人應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反擔保措施,包括:保證金、抵押、質押、保證等。首創擔保公司妥善辦理反擔保事宜,社保所根據首創擔保公司授權協助辦理,防止脫保。簽訂反擔保合同時,應依法辦理公證手續。
第十八條 被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可提供第三方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信用反擔保。該第三方個人及其配偶應作為共同反擔保人與首創擔保公司簽訂《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承諾函》。
第十九條 被保證人為企業的,可根據擔保金額大小及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確定并采取其中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一)被保證人可以采取保證金方式提供反擔保。保證金的管理由首創擔保公司負責,主要用于被保證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約定履行義務時的支付,如保證金支付后尚有余額,在保證期滿后由首創擔保公司退還被保證人。
(二)被保證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財產提供抵押(質押)反擔保。抵押(質押)物的范圍與條件是能夠依法轉讓并可變現的財產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轉讓的權利。財產抵押(質押)物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信用反擔保。信用反擔保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章 貸款利率與貼息
第二十條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市級財政部門對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財政貼息資金列入政府預算科目“就業補助”。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具體辦法按《北京市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微利項目是指由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小飯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鐘點工、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和理發。
第九章 在保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被保證人)及反擔保人應嚴格按照《委托保證合同》、《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要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按季度向社保所、首創擔保公司和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及項目進展情況等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提前落實還款資金,接受上述部門對其資金使用情況、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借款人(被保證人)或反擔保人情況發生變化(如: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財產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等;自然人發生戶籍、住址、聯系電話、婚姻狀況變更及財務狀況變化等)時,應提前或于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通知社保所、首創擔保公司和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并主動配合有關單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首創擔保公司應制定規范、有效的擔保評審和在保監控管理措施及辦法,設立專業部門專項負責小額貸款擔保業務,履行擔保管理責任。要定期對擔保項目及反擔保物或反擔保人進行檢查或抽查,及時掌握貸款擔保整體狀況。如發現資金損失或擔保風險加大,應及時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風險,并通報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及社保所,共同控制風險。
第二十四條 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要簡化手續,為借款人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加強借款人在本機構結算帳戶的管理,出現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況,及時通知社保所和首創擔保公司,共同維護貸款和擔保的利益。要確保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所需的資金和額度,掌握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定期與借款人聯系,對有證據證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經惡意損失貸款的,應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時通知社保所和首創擔保公司,最大限度使貸款免受或減少損失。
第二十五條 社保所要在社區選用專門人員負責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辦理有關擔保手續工作,積極協助首創擔保公司和市商業銀行開展小額貸款擔保業務。要協助首創擔保公司和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對借款人(被保證人)及反擔保人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掌握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知首創擔保公司和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督促借款人(被保證人)按約履行義務。
第二十六條 首創擔保公司、市商業銀行和社保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服務工作。
市、區縣勞動保障局對認真審核推薦,項目代償率低,促進就業成效顯著,工作業績突出的社保所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推薦擔保項目代償率達到10%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規操作造成資金損失和影響的,要追究責任人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章 代償與追償
第二十七條 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對已到還款期限未及時歸還的、或經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貸款項目,應及時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并報社保所和首創擔保公司,履行追索責任。追索期為自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個月止。
第二十八條 追索期結束后,經追索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息的,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依照《保證合同》規定出具《代償通知書》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要求首創擔保公司先行代為清償債務。
第二十九條 首創擔保公司收到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代償通知書》后,根據本辦法規定對貸款發放、監督管理和債務追索等程序進行合規認定。對符合先行代償債務的項目,由首創擔保公司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出具《同意代償通知書》,辦理代償資金撥付手續。
第三十條 擔保代償資金從擔保基金本金中墊支,代償內容限于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
第三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首創擔保公司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一)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未及時向借款人送達逾期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并向首創擔保公司提交《代償通知書》;
(二)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追索義務;
(三)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確認借款人已發生危及貸款安全的重大事項而未及時采取措施并告知社保所和擔保公司,造成貸款損失;
(四)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發放、收回貸款,造成貸款損失。
第三十二條 首創擔保公司對貸款項目代償后,應會同社保所采取有力措施,積極開展債務追償工作,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應給予積極協助。對借款人惡意逃避擔保債務的,首創擔保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收回的資金支付應繳貸款利息后,屬于沖減擔保資本金部分的調增擔保資本金;屬于財政補償資金部分的,作為以后年度市財政補償擔保代償損失的資金來源,單獨記賬管理。
第十一章 擔保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擔保基金專戶儲存于市財政局指定的市商業銀行,單獨核算,封閉運行,專項用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存款利息經市財政局批準可用于首創擔保公司開展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的業務經費支出,利息余額轉入本金。
第三十四條 首創擔保公司在監管會領導下負責擔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額貸款擔保業務。應建立規范、高效的擔保項目評審體系,科學、合理的指標考核評價體系和快捷、便利的擔保運行體系,建立嚴格、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和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完善對被保證人的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第三十五條 首創擔保公司按實際擔保貸款本金1%的年擔保費率收取擔保費,由市級財政部門向首創擔保公司支付。如遇特殊情況,擔保費收入和基金存款利息不能滿足開展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的業務經費開支時,首創擔保公司可向市財政局申請安排專項經費補助。擔保費由首創擔保公司根據擔保業務進度提出申請,市財政局安排上半年和下半年兩次撥付。上述資金列入政府預算科目“就業補助”。
第三十六條 首創擔保公司定期向監管會報送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和資料,認真做好對擔保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第三十七條 擔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首創擔保公司于次年一季度向監管會報告擔保基金財務情況,并提出代償損失處置方案,由監管會批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監管會根據有關規定和貸款擔保情況確定當年擔保基金年度代償率最高限額。對限額以內的擔保代償損失,由首創擔保公司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市財政局提出補償擔保代償損失申請,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證明擔保代償損失的有關法律文件,包括:代償通知書、代償資金憑據、追償債權資金情況等;
(二)監管會批準的代償損失方案及上年工作報告等有關文件。
市財政局對上述資料進行審查核實,確定應補償的擔保代償損失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財政補償資金列入政府預算科目“就業補助”。
第三十九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財政補償擔保代償損失范圍:
(一)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及首創擔保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范圍、程序等越權審批發放小額貸款或提供擔保,造成的擔保代償損失;
(二)擔保公司未采取反擔保措施造成的擔保代償損失;
(三)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及首創擔保公司未采取債務追償措施造成債權無法收回的擔保代償損失;
第四十條 單個市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15%時,首創擔保公司應向其提出預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風險措施;不良率達到20%時,經辦機構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首創擔保公司暫停對該經辦機構辦理新的擔保業務,與經辦機構采取進一步風險控制措施并報監管會批準后,可恢復貸款擔保業務。
第四十一條 代償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首創擔保公司提出確認壞帳申請,報監管會審核同意后核銷:
(一)被保證人破產或死亡,其破產財產處置收入或遺產處置收入清償后仍無法收回;
(二)經申請強制執行法律程序后仍無法收回;
(三)因被保證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十二章 監督與審計
第四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經委、市(區縣)勞動保障局等部門要按照“定向設立、安全運營、透明監督、促進就業”的原則加強對擔保基金和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確保小額貸款擔保政策真正落實到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或委托審計部門對擔保基金和財政貼息資金進行專項檢查或抽查;要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建立公眾舉報監督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工作業績突出、促進就業成效顯著、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損失及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00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