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財綜計字1077號
頒布時間:1987-11-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為了適應首都城市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管好用活財政性資金,充分發揮財政性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北京市財政性資金管理分局,負責統籌運用有償分配財政性資金,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北京市財政性資金管理分局(以下簡稱管理分局)是隸屬于北京市財政局的事業單位。
二、管理分局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改革、開放、搞活的方針。通過財政信用形式。管好用活財政性資金,為落實中央“四項指示”和“十條批復”精神,加速首都的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服務。
有償分配的服務對象,財政周轉金重點支持投資少,效益高,見效快的項目,其中包括:
1.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
2.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原材料,實現國產化的項目;
3.增加出口創匯的項目;
4.節約能源的項目;
5.農、林、牧、副、漁生產基地的建設;
6.其他社會效益大的項目。
三、統籌運用的資金來源
1.財政周轉金;
2.財政部門集中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3.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資金。
四、管理分局在工商銀行開立帳戶,工商銀行按規定付給管理分局存款利息。
五、使用財政的周轉金,管理分局收取少量資金占用費,費率最高為4‰(月率)。管理分局收取的資金占用費作為財政專項資金,一部分轉作地方政府貼息基金,用于財政貼息專款使用,一部分擴大管理分局的周轉金。
六、使用財政周轉金的單位,必須如期歸還借款,按率交納占用費。對于經濟效益不高,但社會效益大,交納資金占用費確有困難的項目,可酌情給予減免資金占用費的照顧。
對管理不善,沒有達到預期經濟效益和不按期歸還借款將專用借款挪作它用的單位,加收資金占用費并收回周轉金。
七、管理分局周轉金的使用實行合同制管理。
八、本《暫行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
九、本暫行辦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實行。
附件:北京市財政性資金管理分局統籌運用有償分配財政性資金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統籌運用有償分配財政性資金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暫行辦法》所指統籌運用有償分配的財政性資金,是指財政部門為促使企事業單位發展生產,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而建立的專項周轉金(以下簡稱“財政周轉金”)。這項周轉金,由北京市財政性資金管理分局(以下簡稱“管理分局”)統一管理、發放,并負責到期收回本金及資金占用費。
第三條、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均可向“管理分局”申請使用財政周轉金。
一、市、區、縣屬全民、集體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二、具有生產、經營能力,能保證按期償還財政周轉金和支付資金占用費的;
三、具有經濟實力的法人提供擔保。
第四條、《暫行辦法》第二條有償分配的服務對象所指投資少、效益高、見效快的項目,主要是:
一、計劃內的技術改造項目和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及國內配套項目;
二、生產出口創匯產品或進口替代產品的項目;
三、增加和發展具有首都特色的名、優、特新產品及小商品、短缺商品的項目;
四、改善城市環境條件和節約能源消耗的項目;
五、發展農、林、牧、副、漁業的商品生產項目;
六、開發原材料生產基地的項目;
七、計劃內有收益的城市改造和首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八、其他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好的項目。
第五條、借款手續:市屬單位由借款單位提出借款項目報告和擔保單位出具的擔保證明,報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管理分局”提出借款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報告內容要申明借款的用途和目的,借款的數額。項目的生產經營能力和經濟效益,還款能力的測算和還款時間。
區、縣屬單位借款時,要先向區、縣財政局提出借款項目報告和擔保單位出具的擔保證明。經區、縣財政局審查同意后,連同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文件一并報送“管理分局”。
重大的技術改造項目其可行性報告需經社會公證部門進行鑒定。
“管理分局”對借款單位提出的借款項目報告(包括擔保單位證明、社會公證部門的鑒定證明)。要及時地進行全面、認真的調查研究,經“管理分局”審查批準后,由借款單位與“管理分局”正式簽定借款合同書(合同書樣式附后)。
第六條、借款期限一般為一年,借款單位由于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的,應提前兩個月向“管理分局”提出延期申請,說明延期理由和期限,由擔保單位注明是否繼續擔保,經“管理分局”審查批準后,方能延期,但要按規定交納延期占用費。
第七條、借用財政周轉金,由借款單位向“管理分局”交納資金占用費。費率定為年4.8%(月4‰),從“管理分局”撥款后第七天開始計算,在歸還周轉金時一并交納資金占用費。
借款單位要求延期使用借款的,從延期之日起加收延期占用費。延期不滿6個月的,占用費率每月為6‰,延期滿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占用費率每月為8‰。
第八條、借款單位還款應按現行有關制度辦理,延期占用費應由企業自有資金中支付。
第九條、借款單位到期歸還借款和資金占用費時,應填寫“有償使用財政性資金還款結算表”一式五份(表式另發),并附上支票送“管理分局”。
第十條、借款單位不能按期歸還借款和資金占用費,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由其擔保單位償還借款和交納占用費,并從規定的還款之日起,按日交納5‰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對于社會效益顯著但付占用費有困難的項目,可以少收或不收資金占用費。
借款單位提前歸還借款,“管理分局”將在節約的資金占用費內酌情給予獎勵,由企業作為職工獎勵基金使用。
第十二條、借款單位必須按月向“管理分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和效益分析表”(表式另發)。市屬單位直接送“管理分局”,區縣屬單位報送區縣財政局,由區縣財政局轉報“管理分局”一份。
第十三條、借用財政周轉金,必須按批準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對擅自挪用借款的,除按月率8‰計收資金占用費外,還要收回借款。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