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關于發布環保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價費字[1992]178號
頒布時間:1992-04-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國家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發[1990]16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的精神,對環保系統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了重新審定,經全國治理“三亂”領導小組同意,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超標排污費。企業、事業單位排放超標污染物,應按規定向環保部門交納超標排污費。超標廢水、噪聲、廢氣和廢渣的收費按《超標污水排污費征收標準》(見附件一)、《超標環境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見附件二)、《超標廢氣排污費征收標準》(見附件三)和《超標廢渣排污費征收標準》(見附件四)的規定執行。超標污水排污費按月計算;按月還是按季度征收,由省級物價、財政部門商同級環保部門確定。
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排污收費,在國家物價局、財政部未作統一規定之前,暫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統一收費辦法,但不得與超標排污費重復收取。
三、環境監測服務費。各級環境監測部門受企業、事業單位委托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可收取環境監測服務費。收費按《環境監測站開展專業服務收費暫行規定》執行(見附件五)。各省級物價、財政部門商同級環保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四、城市放射性廢物送貯費,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本著不盈利的原則,根據廢物庫、容器、運輸、服務等項費用核定。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費(建設項目取費)另行下達。
六、國家環境保護局等六部門聯合發布的(90)環管字第359號《關于發布<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中有關環保部門對生產、維修和用車大戶汽車排氣污染的抽檢及公安部門的路檢收費暫停執行,待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調查研究后另行規定。對車輛年檢、初檢(包括汽車排氣污染檢驗)收費,按省級物價、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七、上述各項收費收入要按照資金性質,分別納入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管理,執行有關財政規章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監督。
八、環保系統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以本通知為準,過去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一律廢止。各地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各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收費票據。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執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