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價費字[1992]254號
頒布時間:1992-12-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北省物價局 湖北省財政廳
各地、市、州、縣(市)及神農架林區物價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根據中發[1990]16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為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鞏固清理整治的成果,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使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規范化,決定從一九九二年起,在全省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度審驗制度?,F將《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度審驗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由于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度審驗制度是一項新的工作。望各地在執行中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報省,以便進一步修訂、完善我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度審驗辦法。
附件:
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度審驗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治理“三亂”的有關規定,為鞏固清理整治成果,逐步做到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制度化、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湖北省境內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部門和單位均在年度審驗范圍之列。
第三條 年度審驗的時限主要是各級施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部門和單位上年度的收費及資金管理狀況。其中,對重大問題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涉及其它單位的有關問題,可以進行必要的延伸審驗。年度審驗時間一般從每年四月初開始,本年底結束。各地年審結束后應將審驗情況以文字材料報省。
第四條 年度審驗的主要內容:
1、收費單位對被收費單位實施管理或提供服務的情況;
2、已經決定取消的收費項目是否確實取消了,有無變換手法繼續收費的。
3、有無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改變收費對象、分解收費項目、增加收費頻次的;
4、是否按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有無涂改或偽造的;
5、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發生了變更,是否仍按原項目或標準收費的;
6、是否實行了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制度,做到了亮證收費;
7、各項收費收入是否真實、計算是否準確、填寫是否清楚,有無隱瞞、截留收入和自立帳外資金的。
8、各項支出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虛列支出的;
9、收費收入是否納入了單位財務管理,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實行了財政專戶儲存;
10、是否嚴格實存了“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原則;
11、是否使用了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有無擅自印發、轉讓、轉借、代開收費票據的;
12、有無違反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年度審驗的方法:每年由各地物價局、財政局根據省的統一部署和本辦法要求。在年審前,認真做好準備工作,并按照各自的發證對象,向被審驗單位發出年審通知書,組織力量開展年度審驗。審驗結束后,物價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被審驗單位作出書面結論。對年審合格的單位,須核蓋年度審驗專用章(式樣說明附后),并實行年審貼花。
第六條 審驗的組織領導及要求:
1、年度審驗工作,由各級物價、財政部門負責辦理,對重大問題可邀請同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計、監察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配合審驗。
2、被審驗單位應按規定向財政、物價部門報送收費財務決算報表和收費情況報告,在年審過程中,還應提供有關的憑證、帳冊、文件等資料。
3、審驗中要注意重點,抓住主要問題,不得走過場。
第七條 對違反規定亂收費和不按規定用途開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物價局關于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和《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收費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 鑒于收費年審工作面廣量大,需要投入較多的人力物力,為彌補經費不足,結合收費年度審驗,可適當收取審驗費。審驗費由縣(市)以上物價部門的收費管理機構收取,最高不超過被審驗單位年收費收入總額的0.3%-0.5%。
對下列收費收入予以免收:
1、養路費、交通郵電附加費;
2、醫院藥品購置專項資金;
3、九年制義務教育范圍內的中小學、幼兒園、高等院校公費生收費;
4、民政部門所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收入;
5、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免收對象。
對上述收費單位免收年度審驗費,但年審時應收取50元手續(工本)費。
收取年度審驗費統一使用縣(市)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九條 年度審驗費的收繳與管理。年度審驗費由縣以上物價部門收繳并統一管理,要單獨立帳,??顚S?,并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年度審驗費主要用于物價、財政部門年度審驗所需費用。
年度審驗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物價局、財政廳另行規定。
各地物價、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度審驗實施細則和財務管理辦法,并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從一九九二年度起執行。
附件:
一、年審結論書式樣(略)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專用章式樣說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