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復字[1998]7號
頒布時間:1998-1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公安部
吉林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破壞未聯網計算機財務系統程序和數據的行為是否適用〈刑法〉第286條故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應有程序罪”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刑法》第286條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內的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稐l例》第5條第2款規定的“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未聯入網絡的單臺微型計算機系統所處環境和使用情況比較復雜,且基本無安全功能,需針對這些特點另外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然而,未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也屬計算機信息系統,《條例》第2、3、7條的安全保護原則、規定,對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系統完全適用。因此破壞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信息系統適用《刑法》第286條。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