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教職稱辦字063號
頒布時間:1987-06-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委屬高等學校的統計工作,發揮統計專業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學校統計工作水平,根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的國家統計局《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及其《實施意見》和國家教委下發的《關于國家教委所屬高校教師以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工作的幾點意見(試行)》,結合委屬高等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高等學校的統計專業職務,是根據高等學校有關部門所承擔的統計工作任務而設置的工作崗位。統計專業職務設統計員、助理統計師、統計師、高級統計師。
第三條 高等學校統計專業職務的評審、聘任范圍和對象,是指在校(院)長辦公室,以及人事、教務、生產、基建、物資、設備、科研等部門,現在專職從事統計工作的統計人員。
第四條 高等學校統計專業職務設置應與承擔的統計任務及按統計任務確定的編制相適應。當前應在批準的職務限額內由各校(院)長根據工作需要,在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中聘任或任命統計專業職務。聘任或任命時,向受聘或任命人員頒發聘書或任命書。任職期限由學校根據工作崗位需要確定,一般2——4年,可以續聘或連任。在任職期間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第五條 聘任或任命統計專業職務時應貫徹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全面考核,擇優晉升的方針。其任職條件掌握,要堅持思想政治條件與業務條件并重,正確處理理論與實踐等關系,防止片面性。思想政治條件的考核,應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黨的政策,由所在單位在平時考察的基礎上進行。對于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條件的,不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不積極承擔分配的工作任務,均不應推薦聘任或任命高一級統計專業職務。
第二章 各級專業職務的任職條件
第六條 統計專業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統計工作,遵紀守法,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
第七條 統計員的基本條件
1.初步掌握統計專業知識和計算技術。
2.熟練并能執行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
3.擔負一個崗位的統計業務工作,能履行崗位職責。
4.中等專業學校或大學專科學校畢業,在統計工作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
第八條 助理統計師的基本條件
1.掌握統計理論基礎知識和與本職工作有關業務知識,熟悉計算技術。
2.熟悉并能正確執行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統計法規和制度。
3.擔負一個單位或某個崗位的統計工作,能履行崗位職責。
4.獲得碩士學位,獲得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獲得第二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在統計工作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大學專科畢業并擔任統計員二年以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并擔任統計員四年以上。
第九條 統計師的基本條件
1.較系統地掌握統計專業基礎理論和有關業務知識。
2.掌握并能正確貫徹執行有關的統計法規和制度,能夠對本業務有關的教育問題和社會、經濟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寫出有一定水平的統計調查報告或有一定應用價值與學術水平的論文。
3.具有一定的統計工作經驗,擔負一個單位或某個管理部門的統計工作,能履行崗位職責。
4.獲得博士學位;獲得碩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并擔任助理統計師二年以上;大學本科或大學專科畢業并擔任助理統計師四年以上。
5.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條 高級統計師的基本條件
1.掌握系統的統計理論知識和比較豐富的業務知識。
2.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有豐富的統計工作經驗和具備全面管理高等學校統計工作的能力,擔負高等學校綜合部門或某個管理部門的統計工作,能履行崗位職責。
3.熟悉有關的教育和經濟管理工作,能夠對有關的教育問題和社會經濟問題進行全面統計分析,寫出較高水平的統計調查報告或較高應用價值和學術水平的論文,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
4.獲得博士學位擔任統計師二年以上;具有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并擔任統計師五年以上。
5.較熟悉地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一條 高級統計師一般應具備《條例》規定的外語條件。統計師的外語要求,鑒于歷史原因,對統計業務不涉外的單位,目前可暫不作為必備條件。
第十二條 對具備規定學歷和工作年限,過去未評定技術職稱的統計人員聘任統計專業職務,可參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具備規定學歷和工作年限、過去未評定技術職稱的統計人員評審統計專業職務的意見》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統計人員評審、聘任統計專業職務,參照國家統計局《關于不具備規定學歷的統計人員評審、聘任統計專業職務的試行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為了廣開才路,對確有真才實學、工作能力較強、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任職條件的統計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根據需要聘任或任命相應的專業職務。
第三章 各級統計專業職務的基本職責
第十五條 統計員職責
1.具體負責本崗位的統計業務工作,登記統計原始記錄和臺帳,填寫和編制統計報表。
2.進行統計資料的加工整理,根據本崗位業務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寫出簡單的本業務統計分析報告(或情況反映)。
第十六條 助理統計師職責
1.負責本崗位的統計業務工作,按照統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全面地收集、填報、匯總本業務統計資料。
2.根據業務需要,擬定一般的統計制度、規定和統計調查方案,獨立進行調查研究。
3.對統計資料進行比較系統的加工整理,檢查計劃執行情況,及時反映本業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供統計分析研究報告,指導統計員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七條 統計師職責
1.負責組織和指導本單位有關的統計業務工作。
2.根據業務需要,擬定比較重要的統計制度、規定和統計調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3.系統地加工和整理統計資料,寫出有一定水平的分析報告,進行專題研究并寫出研究報告,指導助理統計師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八條 高級統計師職責
1.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校(院)或某管理部門的統計業務工作,解決統計工作中重大問題。
2.根據業務需要,擬定重要的統計制度,規定和統計調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3.對統計理論、教育統計制度、方法進行科學研究,提出有價值的建議。
4.對全校(院)教育事業和其他事業的現狀和發展進行系統的調查研究,作出科學的分析和預測,寫出有較高水平的統計調查研究報告。
5.指導和培養中級統計專業人才。
第四章 專業職務的評審和聘任
第十九條 專業職務的評審和聘任,應根據《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并參照《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實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國家教委直屬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屬國家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