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商教字第248號
頒布時間:1991-08-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一、為實現中等商業職業技術學校專業設置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在認真總結經驗、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商得國家教委同意,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本規定是全國商業職業技術學校設置專業的依據。其中《專業目錄一》適用于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也可供干部中專、職工中專參考;《專業目錄二》適用于技工學校、職業中學,也適應于同層次的其他學校。
三、各省、市、自治區商業廳(局)糧食局、供銷社,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計劃,在人才需求預測的基礎上,依照本規定確定本系統所屬學校應開設的專業。本系統有多所學校的,要從全局出發,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盡量使所屬學校的專業設置各具特色,每個學校都要有一個骨干專業。
四、要保持專業的相對穩定性。人才需求量較大,經過充分論證可連續招生5年以上的專業才能開設;需求量不大,一省招生有困難的,提倡在大區內對等協作;需求量很小,又與工業、農業等行業交叉的專業,可參加地方統籌。
五、學校設置專業,要經當地教委或勞動局批準。對于新技術、新工藝、新學科等,如確實需要增設新的專業,要在做好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中等專業學校需報商業部批準,并報國家教委備案后試辦;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報當地教委或勞動局批準進行試辦,同時報商業部教育司備案。待取得經驗,比較成熟后,再報批列入統一新增專業目錄。
六、各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聯辦職業中學,要根據本規定所列專業目錄,統一專業名稱。如確實需要,可以搞復合專業(如會統專業)、或大專業小專門化(如財務會計專業中的審計專門化)。本規定所列專業目錄已基本可以滿足商業系統對人才的需要,反映了商業事業現階段的發展水平,因此,一般不要另起專業名稱。
七、專業設置是學校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要對現有專業設置進行必要的治理整頓,以更好地適應商業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培養出更多的應用型人才。
八、專業目錄(一)和專業目錄(二)已報國家教委和勞動部備案。在全國統一專業目錄下發以前,按本專業目錄實施。
九、本規定由商業部教育司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專業目錄一》商業部系統中等專業學校通用專業目錄(略)。
《專業目錄二》商業部系統技工學校、聯辦職業中學通用專業目
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