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商教字第6號
頒布時間:1986-06-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我部提出了《關于改革商業部部屬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和畢業生分配制度的意見》,經一九八五年全國商業教育工作會議討論修改,現印發給你們參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告部教育司。
關于改革商業部部屬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和畢業生分配制度的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對改革商業部部屬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和畢業生分配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招生計劃
1.改變高等學校全部按國家計劃統一招生的辦法,實行三種招生辦法。即國家計劃招生,這是國家指令性計劃。用人單位委托招生,這是指導性計劃(由學校根據招生條件適當安排,一般不宜超過當年招生能力的20%)。在國家計劃外招收少數自費生。
2、招生計劃和招生來源計劃均由學校提出建議。學校要堅持持續、穩步發展的方針,根據國家批準的規模、事業發展規劃和學校的條件提出招生計劃。在提出招生來源計劃時要考慮以下原則:①只有一、二個院校設置的稀少專業,必須面向全國招生。由于招生數少,可以分地區輪流招生。②各院校相同專業,可以分地區招生。③學校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數量,與地方有協議的,按協議辦;沒有協議的,按20%安排。④根據需要各商業院校之間要互相在對方所在地招收一定數量的學生,以調劑師資。
3.為了保證邊遠貧困地區能得到一定數量的畢業生,每年由部分院校在國家計劃中劃出10%左右實行定向招生(有的學校可以在某一地區整班的招生)。
4.學校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生,要優先考慮本行業,特別是本行業中老、少、邊、窮地區單位的需要;如還有余力,可接受其他行業單位的委托。學校要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委托單位要按國家規定向學校交納培養費。
5.學校在完成國家計劃招生和接受委托招生后,可以招收少數自費生并按國家規定收費。
二、分配制度
1.與招生的計劃制度改革相適應,實行三種分配辦法,即國家計劃招收的學生,畢業后實行計劃分配,其中定向招生實行定向分配;委托培養的學生,畢業后按合同規定到委托單位工作;自費生畢業后不包分配,可以由學校推薦就業,也可由學生自謀職業。
2.在國家抽成和扣除預計錄取研究生數后,按專業留給學校不超過5%的畢業生,由學校與用人單位直接掛鉤,提出分配建議,以彌補計劃之不足,促進學校同社會的聯系。但要優先考慮本系統、本行業需要,照顧學生實習點以及交換教師的需要。
3.畢業生留校比例不宜過大,一般應控制在5%左右,今后主要以研究生補充師資隊伍。
4.對學校所在地的留成。在扣除預計錄取的研究生后,一般留地方所需專業畢業生人數的15~20%。原訂有協議的,原則上應按協議執行,情況發生變化的,其分成比例應從實際出發,由雙方協商合理解決。
5.連續三年被評上“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的畢業生,允許他們在畢業生分配計劃范圍內選擇分配地點和單位。
6.學校對畢業生要加強思想教育,使他們服從國家分配,鼓勵畢業生自愿到邊遠地區工作。
7.在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分配部門同意后,學校可以將畢業生直接分配到本系統、本行業的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