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4-08-27 09:42:54.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為了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促進內地與香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共同發展,經雙方商定,就內地(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下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科目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資格課程相互豁免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 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原則
(一) 落實《安排》,促進內地與香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共同發展。
(二) 符合平等、對等、互惠互利、公平兢爭原則。
(三) 符合兩地關于注冊會計師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 會員專業勝任能力要求相同或相近。
(五) 考試內容難易程度相當。
二、 相互豁免的考試科目
參加內地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并全科合格的人員,在報名應考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資格課程時,可以豁免“財務管理"和”審計和信息管理"兩個單元科目。 參加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資格課程考試并全科合格的人員,在報名應考內地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時,可以豁免“財務成本管理"和”審計"兩個考試科目。
三、 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實施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香港會計師公會根據本協議協商具體實施的有關事宜。
四、 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協議生效、變更和終止
(一)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三) 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書面形式修正本協議的內容。
(四) 任何一方均有權終止本協議;如一方提出終止協議,應提前12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
(五) 本協議于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財政部會計司司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財經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