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6]43 號
頒布時間:1996-07-15 08:53:00.000 發文單位:財務部 國家稅總局
根據近年物價上漲水平和全國職工工資增長情況,并與現行工效掛鉤政策相銜接,決定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決定》(財稅字[ 94 ] 009 號)第五條第三款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由 500 元調整為 550 元,具體扣除標準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不同行業情況,在上述限額內確定,并報財政部備案,個別地區(省級)確需高于該限額的,應在不高于 20 %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