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產發[1997]34號
頒布時間:1997-07-07 15:11:45.000 發文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
根據國務院第192號令的規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其中第三十八條規定:“產權登記證是企業進行資產評估立項、國有企業股份制改組和產權轉讓等審批的必備文件之一。對沒有產權登記證的企業,不予辦理相關工作”。目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工作已基本完成,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境內企業)》(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現將上述規定的執行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對企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行產權登記制度,并頒發產權登記證。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企業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和依法確認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憑證。
二、從1997年7月1日起,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在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國有股權管理審批、國有企業股份制改組、國有產權(股權)轉讓審批時,必須提交本企業(被改組、被轉讓企業)的產權登記證。
三、凡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法確認國有資產產權歸屬并頒發產權登記證的企業,必須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并領取產權登記證,對沒有產權登記證的企業,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國有股權管理(國有企業股份制改組)審批和國有產權(股權)轉讓審批手續。
四、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嚴格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在有關工作中充分發揮產權登記證的法律憑證作用。對不按照本通知執行的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將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