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0]財地字第138號
頒布時間:1990-08-10 15:02:46.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國家物價局、輕工業部(1989)價輕字第805號《關于提高鹽價的通知》和國家稅務局(1989)國稅流字第515號《關于提高鹽價以后對食鹽減稅問題的通知》,現對1990年起中央與地方鹽稅結算事項特作如下通知:
1.提高鹽價,同時取消減征鹽稅的規定后,地方增加的收入,中央與地方按現行財政體制辦法分成。
2.原中央與地方年終結算辦法中“調整鹽價、減征鹽稅結算補助”辦法停止執行。
請各地認真執行國家對鹽業的價格、計劃、稅收政策,貫徹增收節支措施,保證財政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