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基字[1997]3號
頒布時間:1997-12-12 14:30:13.000 發文單位:證監會
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發起人,在申請募集基金時,應當依照本準則編制招募說明書。
三、基金的全體發起人必須保證招募說明書不含有虛假的內容或誤導性陳述,不遺漏本準則規定的內容,并符合本準則規定的格式。
全體發起人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四、本準則的基本原則是要求發起人將所有對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資者更好地作出投資決策。發起人應據此原則編制招募說明書。
(一)凡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或有助于其作出決策的信息,無論本準則是否有規定,均應予以披露;如本準則未予規定,發起人應增加該部分內容;
(二)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確不適用的,經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同意后,發起人可作出合理調整和變動。
五、招募說明書的有效期自簽署之日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同意后予以公告,公告文本的內容必須與中國證監會審核同意的文本完全一致。
六、招募說明書的表述應使用淺顯易懂、符合法律法規及本準則規定的語言,以便非專業投資者準確了解基金情況。
七、招募說明書不得登載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題字、用語及任何廣告、宣傳性用語。
八、招募說明書中的數字應采用阿拉伯數字。除有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一般應為人民幣元。
九、本準則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封面
(二)招募說明書目錄
(三)招募說明書正文
1、緒言
2、釋義
3、基金設立
4、本次發行有關當事人
5、發行安排
6、基金成立
7、基金的投資
8、風險揭示
9、基金資產
10、基金資產估值
11、基金費用
12、基金稅收
13、基金收益與分配
14、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15、交易安排
16、基金的信息披露
17、基金持有人
18、基金發起人
19、基金管理人
20、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終止
22、基金清算
23、其他應披露事項
24、招募說明存放及查閱方式
(四)招募說明書備查文件
十、本準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十一、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招募說明書封面
招募說明書封面應在顯著位置載明下列文字作為重要提示:
“發起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同意,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招募說明書封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名稱;
二、“招募說明書”字樣,送交中國證監會審核的稿件,必須標有“送審稿”顯著字樣;
三、基金類型
例如契約型封閉式;
四、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每份發行價格、面值(每份面值應為人民幣1元)、發行費用,募集資金;
五、發行對象;
六、發行方式
例如上網發行;
七、發行時間;
八、銷售機構
九、交易安排
封閉式基金說明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擬上市時間;開放式基金說明擬申購與贖回開始時間、場所;
十、基金發起人;
十一、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
十三、簽署日期。
招募說明書目錄
招募說明書目錄自首頁開始排印。
目錄應列明各個具體標題及相應的頁碼。
招募說明書正文
一、緒言
緒言中須載明招募說明書編寫所依據的法規和基金契約。
下列文字必須載入緒言:
“全體發起人已批準該招募說明書,確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單位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載明的資料申請發行的。本基金發起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二、釋義
本節對招募說明書具有特定含義的詞匯作出明確的定義、解釋和說明。
三、基金設立
本節說明以下內容:
(一)基金設立的依據
說明基金由發起人依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發起設立,并說明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日期及批準文號。
(二)基金存續期間及基金類型
(三)基金發起人認購及持有情況
說明基金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的份額、比例及其在基金存續期間須持有的份額、比例;說明基金發起人認購的基金單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一年內不得贖回或者轉讓。
(四)基金契約
基金契約是約定基金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約所發行的基金單位,即成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單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契約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契約。
四、本次發行有關當事人
本節列出下列有關本次發行當事人的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以及下述當事人中負責本次發行有關事宜的聯系人:
(一)基金發起人
(二)銷售機構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五)其它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機構
五、發行安排
本節說明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下列事項:
(一)發行方式
例如上網發行
(二)發行時間
(三)發行對象
(四)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發起人認購份額及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份額
(五)基金單位每份發行價格、面值、發行費用
(六)基金單位的認購和持有限額
六、基金成立
本節說明基金成立的條件及基金未能成立時已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說明基金成立前,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
七、基金的投資
本節說明以下內容:
(一)投資目標
例如,說明投資目標是為投資者減少和分散投資風險、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并謀求基金長期投資收益。
(二)投資范圍
說明基金只能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資于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
(三)投資決策
說明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的決策依據、決策程序。
(四)投資組合
說明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總值的80%;
說明股票、債券投資分別在基金資產中的擬占比例;
說明選擇不同證券構成投資組合所依據的原則。
(五)投資限制
說明依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禁止的投資事項。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八、風險揭示
本節說明風險因素包括下列各項:
(一)市場風險
(二)管理風險
(三)其他風險
九、基金資產
本節說明基金資產的下列事項:
(一)基金資產的構成
(二)基金資產的帳戶
說明基金資產應開設基金專用帳戶。
(三)基金資產的處分
說明基金資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資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資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
十、基金資產估值
本節說明基金資產估值的下列事項: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日
(三)估值方法
(四)估值對象
(五)估值程序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十一、基金費用
本節列明基金應承擔的各項費用,包括基金管理人報酬、基金托管費等,并具體說明其計提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等。
說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費用。
十二、基金稅收
本節說明基金、基金持有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納稅的情況。
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本節說明基金收益與分配的下列事項:
(一)收益的構成
(二)收益分配原則
1、收益分配基本比例;
2、每年收益分配次數、分配時間;
3、分配政策。
(三)收益分配方案
說明收益分配方案的內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說明基金的會計年度、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制度等。例如:基金的會計年度為自公歷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說明基金應獨立建帳、獨立核算。說明基金管理人應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二)基金審計
說明基金管理人應聘請與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獨立的、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說明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辦注冊會計師的程序。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辦注冊會計師必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五、交易安排
本節說明基金單位的交易事項。
如為封閉式基金,說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申請上市及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擬上市時間及其他有關事項;
如為開放式基金,說明其成立后的下列事項: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二)申購和贖回開始日
(三)申購和贖回申請方式及申請的確認
(四)申購和贖回數額約定
(五)申購和贖回價格及費用的計算與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款項的支付方式
(七)贖回后的變更登記
(八)贖回款項延期支付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
2、因不可抗力,贖回款項需延期支付的情形;
3、有關規定確定的贖回款項需延期支付的其他情形。
(九)與交易有關的其他事項。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節說明基金信息披露的下列事項: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1、報刊公告:報刊名稱;一個基金會計年度內的信息披露事項應固定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告;
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時間
1、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90日內、中期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后的30日內公告;
2、臨時公告: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及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應按照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告;
3、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封閉式基金資產凈值每月公告的次數、方式和時間;開放式基金每周公告的次數、方式和時間;
4、基金投資組合公告:基金投資組合每三個月公告的次數、方式和時間;
(三)公開說明書
開放式基金應在基金成立后每六個月結束后一個月內公告公開說明書,并應在公告時間15日前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公開說明書公告內容的截止日為每六個月的最后一日,包括下列內容:
1、基金簡介;
2、投資組合;
3、經營業績。最近三個基金會計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單位每份資產凈值,最近三個基金會計年度各年度基金單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及會計報表。基金成立不滿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況;
4、重要變更事項;
5、其它應披露事項。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工商、財稅等其他有關機關的處罰,如果受到處罰,說明詳細情況。
(四)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說明基金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和公開說明書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點及查閱方式。并說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持有人
本節說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及義務
1、基金持有人的權利
說明每份基金單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2、基金持有人的義務。
(二)基金持有人大會
本節列明基金持有人大會的下列有關事項,例如:
1、召開事由;
2、召集方式;
3、通知;
4、出席方式;
5、議事內容與程序;
6、表決;
7、公告。
十八、基金發起人
本節說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發起人情況
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組織形式、注冊資本、設立日期、營業期限、最近三年的經營業績和主要業務等;
(二)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發起人的權利;
2、基金發起人的義務。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況
1、設立日期;
2、法定代表人;
3、注冊資本;
4、發展概況;
5、主要人員情況
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基金管理的業務人員的姓名、從業簡歷、學歷及兼職情況等;
6、部門設置及員工情況;
7、內部風險控制、監察及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的建立情況;
8、經營狀況
(1)截止招募說明書印發日的上月末,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名稱、成立日、基金單位總份額、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單位每份凈值;
(2)最近三年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資產負債及經營業績情況。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條件;
2、程序。
(四)基金管理人禁止行為
基金管理人應依據《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不得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并具體說明基金管理人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管理人受處罰情況
最近三年內基金管理人是否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工商、財稅等有關機關處罰,如果受到處罰,說明詳細情況。
(六)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設立日期、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發展概況及財務狀況等;基金托管人專門設置的基金托管部及其所獲負責基金托管業務的授權情況;
2、基金托管部的設置及員工情況;
3、主要人員情況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分管托管業務的負責人、基金托管部主要負責人、具體負責該基金托管的業務主管的姓名、從業簡歷、學歷及兼職情況等;
4、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其他基金名稱及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條件;
2、程序。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為
載明基金托管人應按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保管基金資產和監督基金管理人的運作,不得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并具體列明基金托管人禁止從事的行為。
(四)基金托管人受處罰情況
最近三年內基金托管人及其負責基金托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受到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及工商、財稅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罰,如果受到處罰,說明詳細情況。
(五)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二十一、基金終止
本節說明基金應當終止的情形。
二十二、基金清算
本節說明基金清算的下列事項:
(一)基金清算小組
說明基金清算小組的成立時間、組成及職責;
(二)清算程序;
(三)清算費用;
(四)基金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五)清算的公告;
(六)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至少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設立的文件;
2、基金契約;
3、法律意見書;
4、基金發起人的營業執照;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