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基金字[1999]34號
頒布時間:1999-11-11 14:23:57.000 發文單位:證監會
為進一步做好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新股發行和基金配售新股情況,現將《關于證券投資基金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字[1998]28號)中的有關規定調整如下:
一、公開發行量在50OO萬股(含5000萬股)以上的新股,按不低于公開發行量20%的比例供各基金申請配售,具體配售比例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商定。發行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應按照有關規定,就配售新股事宜進行說明,提醒投資者注意面向公眾的實際發行量。
二、每只基金一年內用于配售新股的資金額,累計不得超過該基金募集資金的30%,但基金所配售的總股本在4億股以上公司發行的新股,所用資金不計入上述資金額。
三、每只基金一年內所配售的全部新股,占配售新股資金總額50%部分,自配售之日起6個月內不能流通,由托管銀行監督執行;其余50%部分,自新股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四、基金認購上市公司新增發行的股票、上市公司配股剩余股票,其配售數量、分配方式及凍結時間等具體事宜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協商決定,認購的程序可比照新股配售程序執行。所占用資金不計入配售新股的資金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