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辦[1998]10號
頒布時間:1998-04-21 11:24:19.000 發文單位:證監會
為進一步落實《關于做好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字〔1998〕9號)、《關于做好證券投資基金發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字〔1998〕10號)、《關于做好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證監基字〔1998〕11號)、《關于做好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證辦〔1998〕4號)的精神,確保基金發行有序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證管辦(證監會)應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在接到本通知后,應立即轉發給轄區內各證券經營機構,督促轄區內證券經營機構做好基金發行的有關工作。
二、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證券營業部應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通知要求,在基金發行前加強宣傳并采取措施,防止法人申購基金;在基金發行當日(T+0),證券營業部如發現法人以任何方式申購基金、個人以違規方式申購基金,應予制止;在基金申購結束后,證券營業部須對申購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發現的違規申購情況(包括申購者名稱全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申購使用的證券或股票帳戶、基金帳戶、資金帳戶、申購基金名稱及數量、申購資金等)于T+1日中午12:00前報告所在地證管辦(證監會),隱瞞違規申購情況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三、各地證管辦(證監會)要對當地基金申購情況進行巡查,并將本轄區內查明的違規申購情況(包括申購者名稱全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申購使用的證券或股票帳戶、基金帳戶、資金帳戶、申購基金名稱及數量、申購資金等)匯總后于T+2日上午9:00前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
四、證券交易所在接到各地證管辦(證監會)報送的違規申購情況后,應及時將違規申購的帳戶剔除,對違規申購的份額不予配號,并將違規申購的資金在T+4日后繼續凍結5個工作日。
五、今后每只基金發行時,各地證管辦(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均應嚴格按照本通知和證監基字〔1998〕9號、10號、11號及證辦〔1998〕4號文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規行為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