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辦發[2001]131號
頒布時間:2006-04-12 10:34:55.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信用擔保行業風險,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規范有序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質是指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應當具備的資金數量、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及擔保業績。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代償率是指信用擔保機構經營擔保業務時發生的代償資金總額與擔保實有資金總額的比率。
第五條 我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業務主管機關是各級經貿委,其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的政策、法規;
(二)指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發展;
(三)審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質資格;
(四)頒發《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質等級證書》;
(五)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的監督管理;(六)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二、擔保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 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接受省經貿委委托,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審批和行業自律。
第七條 設立擔保機構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報告1.設立目的;2.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3.注冊資金數額;4.申請從事的業務范圍。
(二)擔保機構的章程
(三)擔保機構的擔保細則
(四)擔保機構的經營業務管理辦法
(五)有效的銀行資金證明文件
第八條 擔保機構的準入條件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000萬元以上;從事再擔保的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以上。
(二)發起人無重大違法行為。
(三)有專職技術人員,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必要的金融、擔保和政策、法律等業務知識,具有5年以上商貿業務或3年以上金融保險業務的工作經歷,無違法違規行為。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無違法違規行為。三分之二人員有3年以上商貿業務或2年以上金融保險業務的工作經歷。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政府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擔保機構的資質等級第九條 擔保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各級資質標準如下:
(一)一級1.注冊資本金應達到5000萬元;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以上學歷或高級職稱,主要業務人員具有大學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80%以上;3.經營第一年擔保資金總額達3000萬元以上,代償率不超過5%。
(二)二級1.注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學歷或高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學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的70%以上;3.經營第一年擔保資金總額達2000萬元以上,代償率不超過10%。
(三)三級1.注冊資本金應達到2000萬元;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關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60%以上;3.經營第一年擔保資金總額達500萬元以上,代償率不超過15%。
(四)四級1.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000萬元;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初級職稱者占人員總數的60%以上;3.已擔保項目投資總額達200萬元以上,代償率不超過20%。
四、資質等級認定管理第十條 擔保機構審批注冊后,應向業務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取得資質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
第十一條 擔保機構從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年內暫不核定資質等級,發給《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臨時資質證書》;滿一年后申請資質等級。申請資質等級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資質申請報告1.申請資質的目的;2.擬申請的資質等級;3.擔保機構已具備的資金數量、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及擔保業績的簡要介紹。
(二)信用擔保協會批復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本年度企業財務報告及相應資信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與主要業務人員的身份證、學歷和職稱證件復印件(六)其它有關證明文件第十二條 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申請材料,對其資金能力、人員素質、業務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實際業績等進行綜合評審;經審核符合等級標準的,發給相應的《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質等級證書》。達不到資質條件的,允許繼續使用《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臨時資質證書》一年;一年內仍不能達到條件者,自動退出信用擔保行業。
第十三條 擔保機構的資質等級每一年核定一次,對于不符合原定資質等級標準的機構,予以降級。
第十四條 核定資質等級時可以申請升級。申請升級的擔保機構必須向業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一)資質升級申請書;(二)原《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三)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本年度企業財務報告及相應的資信證明;(四)其它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業務主管部門對資質升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經審查符合升級標準的,發給相應的《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質等級證書》,同時收回原《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六條 擔保機構的擔保業務范圍(一)一級擔保:可跨省區從事擔保業務,可從事社會融資擔保,信貸擔保,再擔保,履約擔保業務;(二)二級擔保:只能在省內從事信貸擔保、再擔保業務、履約擔保業務;(三)三級擔保:只能在本地(州、市)內從事信貸擔保業務、履約擔保業務;(四)四級擔保:只能在所在縣(市、區)內從事信貸擔保業務;(五)持有《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臨時資質證書》的擔保機構只能在縣(市、區)內從事信貸擔保業務。
第十七條 擔保機構必須在核定的擔保范圍內從事擔保活動,不得擅自越級從事擔保業務。
第十八條 擔保機構應每半年向其業務主管機關上報財務報表。
五、擔保機構的變更與終止第十九條 擔保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分立或者合并,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交回原資質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資質或者核定等級后領取相應的資質證書;(二)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取消其資質等級資格后,依法按企業歇業、破產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三)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四)因嚴重違規違紀被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的,應終止擔保業務。
第二十條 擔保機構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時,應依法保護其財產,按法定程序清理債權、債務。
六、罰則
第二十一條 擔保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停業整頓直至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一)申請設立或者申請資質等級或申請升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超越擔保業務范圍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擔保活動的;
(三)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質等級證書》的;
(四)損害企業或銀行利益的;
(五)因擔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二條 代償率超過30%,給予警告;代償率超過40%,通報批評;代償率超過50%,降低資質等級1級;代償率超過60%,停業整頓;代償率超過70%,取消從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中政府出資(含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的擔保機構,風險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01〕77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經貿委負責解釋,并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具體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