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函63號
頒布時間:1993-02-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地礦部
河北省地礦局:
你局〔1993〕冀地綜便字7號函收悉,現就請示中的問題答復如下: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補償費,這是《礦產資源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目前國務院正在制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暫行規定》。由于《礦產資源法》公布已近七年了,在全國統一的行政法規沒有出臺前,一些省(區、市)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授權,按照《礦產資源法》規定的原則頒布、實施了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這對于落實《礦產資源法》,加強礦產資源的管理,維護礦產資源的國有權益是很有利的。省(區、市)人大或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機關,只要他們頒布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同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不相抵觸,任何經濟形式的采礦者都應該遵守,各級行政機關也有責任維護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嚴肅性。但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公布、實施后,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與行政法規不一致的,應按行政法規的規定作相應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