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財企字第123號
頒布時間:1981-02-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石油部
油田維護費,是根據石油開采工業的特點而建立的維持油田簡單再生產資金。一九六一年開始試行,一九六五年作了修訂。這個制度執行以來,對緩和產量遞減,保持油田的穩產起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油田開發時間的延長,有的油田已進入中、高含水期的開采階段,穩產的難度越來越大,原來規定的油田維護費使用范圍已不能完全適應目前油田開采的情況。為了適應中、晚期油田生產的情況,促進合理開發,緩和遞減速度,提高最終采收率,合理使用油田維護費,在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油田維護費的使用范圍作了修訂。具體規定如下:
一、油田維護費只限于在本油田范圍內使用。
二、為彌補產量遞減和提高最終采收率而打的調整井、補充井、檢查研究井、擴邊井;井網未控制的死油、氣區和未充分發揮作用的低滲透層及油、氣田邊緣的油、氣、水過渡帶所打的采油、采氣、注水井等,以及相應的地面設施。
三、為保持地層壓力,加強注水而打的注水井、注氣井、水源水質處理以及相應的地面設施和水源工程。
四、為適應油田地下情況的變化而改變采油方式所采取的措施,如自噴井改為抽油井后所配備的抽油機、潛油泵,以及為井下作業配套的砂場、酸站、化堵站等。
五、為適應油、氣田生產情況的變化,需改變生產工藝、集輸流程、以及保持正常生產所必須采取的措施,如油水氣管線、供電、通訊線路的調整,改變走向,變換口徑和各種站的調整等。由于這類工程往往同固定資產更新、大修理互有交叉,因此,在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基金有結余時,應在更新改造資金和大修理基金中開支一些。
六、為了油田調整修建的一般道路(包括小型橋涵)、道班房、交通車站,以及購置非機動養路設備、工具等。
七、為了調整油田生產而擴充土地所發生的土地征購和青苗賠償費用。
八、為了確保油田的安全生產,在油田內修建小型防洪堤、防火墻,造防風、防砂林等。
九、為了適應生產調整的需要,在油田內陸續補充修建的簡易房屋、帳篷、列車房、活動板房,以及相應的水、電、氣等配套工程。
十、在已開發的油田邊緣進行地質勘探。
凡不屬于以上范圍的支出,一律不準列入油田維護費,應按國家規定,分別列入有關資金中開支。
為促進企業搞好經濟核算,合理有效地使用這項資金,對油田維護費實行計劃管理。石油部每年根據油田維護工作量的需要,編制油田維護費計劃,商得財政部同意后,在商定的計劃數內控制使用。各石油管理局(指揮部)每年按照開發調整方案和國家生產任務的安排,編制油田維護工程計劃,報石油部審查批準后執行。
本辦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