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財基183
頒布時間:1972-04-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基本建設收入,是在基本建設、地質勘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副產品收入。如煤礦、礦山建設和地質勘探中的礦產品收入,油田鉆井建設中的原油收入,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電站建設中移交生產前的電費收入,鐵路臨管期間的運營純收入,為檢驗設備安裝質量進行負荷試車的純收入,等等。
為了積累更多的資金,保證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需要,決定從一九七二年起,對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的建設項目,和投資預算列在中央的代管項目,恢復以前曾經實行過的基本建設收入分成辦法,即40%留給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地質勘探單位使用,60%上交中央財政。應上交中央財政的部分,各基層單位應按月按實現數字,通過當地開戶銀行以“基建收入”科目交財政部建設銀行集中交庫,不許拖欠和挪用。至于基本建設收入留成的使用范圍以及主管部門與基層單位的分成比例,請各部門自行規定。但不得用于搞計劃外基建,更不得請客送禮、搞樓館堂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