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工商總字101號
頒布時間:1981-07-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局、財政部
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廳(局):
由于目前商標管理工作任務日益繁重,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六四年規定的補貼地方商標管理工作業務費,與目前工作任務的需要很不適應。經研究,重新規定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收取的商標申請費和注冊費中,提出百分之三十用于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管理業務費。其余百分之七十,一部分用于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管理業務費,一部分上交中央財政。
各省、市、自治區對所屬地、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如何分配,由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定。
二、商標管理業務費開支包括:
1.印制費。指印制商標和商標業務用申請書、帳簿、表冊、卡片和檔案袋等費用。
2.資料費。指商標匯編和商標業務用的政策、法令和制度匯編,參考書刊編印、翻譯和購置等費用。
3.宣傳費。指用于商標宣傳書刊、資料、圖片、公告等印制費及舉辦商標展覽會等費用。
4.設備購置費。指商標工作所需的專用檔案柜、保險柜、油印機等設備購置費。
5.其他費用。指以上未包括而且開展商標業務又必須的開支。如科研費、監督產品質量業務活動費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業務費和撥給地方的商標管理業務費,年終結余留用。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強對商標管理業務費的管理,專款專用,節儉使用,反對浪費,嚴格執行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本通知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商標注冊費收入使用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