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財企75號
頒布時間:1979-06-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互相調用,實行無償調撥辦法。在此情況下,有些固定資產多余的企業不愿調出,而需用的企業用無償調撥辦法調不進來,使許多固定資產長期閑置,浪費很大。今后為了更好地按經濟規律辦事,促進企業把多余、閑置的固定資產調出來使用,從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行有償調撥辦法。
一、國營企業經主管部門批準調給其他單位的固定資產,都要按照本規定作價收款。
調入單位一次付清價款有困難的,經商得調出單位同意,可以分期付款。
二、屬于下列情況,可以無償移交,不作價付款:
1.因管理體制、組織機構調整,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改變隸屬關系的;
2.工業改組中企業合并、分設,或生產車間隸屬關系改變,部分設備在企業之間進行調整的;
3.支援新建工業基地,人員成建制調動,設備隨著轉移的;
4.經國家特殊批準無償調撥的。
三、調撥的固定資產要合理作價,新的按國家規定的調撥價格,舊的按質論價。
四、調撥固定資產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由調入企業負擔。調出前機器設備的拆卸費用,由調出企業在所得價款中開支。
五、調入固定資產所需資金(包括固定資產的價款和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屬于基本建設項目需要的固定資產,由基本建設投資開支;屬于企業更新改造需要的固定資產,在更新改造資金中開支。
六、調出固定資產所得價款,一般留給企業用于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不準挪作他用。
企業由于原料資源枯竭或其他原因而逐漸縮小生產規模的,調出多余固定資產所得價款,應當全部上交主管部門,并調劑給其他需要的企業,用于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
七、企業暫時不使用的固定資產,也可以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向租用單位收取租金。企業出租的固定資產,應照提折舊,在企業管理費列支;所得租金應沖減費用,不得挪作他用。租賃期間的修理費用,由租用單位負擔。(注解:關于租金的處理改按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第六條執行。)
八、企業調出的固定資產,應減少固定資產原值和已提折舊,并相應減少國家固定資金;所得價款和支付的裝卸費,應增減更新改造資金。尚未收到的款項,列作專用基金應收款。企業調入的固定資產,應按現行調撥價格作為固定資產原值;其中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實際支付款低于現行調撥價格的差額,可作為已提折舊;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費,均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尚未支付的款項,應列作專用基金應付款。
九、基本建設單位和地質勘探單位,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十、各級財政部門對固定資產的調撥要進行監督。如發現有投機倒把,任意要價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予追究,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