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財預47、[81]工商局總24
頒布時間:1981-0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工商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任務繁重,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二日規定的收費標準,與目前增加的任務及其所需開支很不適應。經國務院財貿小組同意作相應的調整。現研究確定,將調整企業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使用范圍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企業登記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登記的企業,以廠(場)、店為單位,分別不同情況收費:
1.國營和集體大型企業五十元。
2.國營和集體中型企業四十元。
3.國營和集體小型企業三十元。
4.國營和集體小型企業中,五十人以下的企業二十元。
(外地常駐推銷采購機構比照此標準收費)
5.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公司)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證書》的,每份收費二十元。
6.設在本縣(市)的分廠(場)、分店、門市部、營業點等,由廠(場)、店統一申請登記,分別發給營業執照的,每份收費五元。
設在外縣(市)的分廠(場)、分店,由外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廠(場)、店標準收費。
7.個體工商業戶五元。
(農村代購代銷點比照此標準收費)
8.變更登記:國營、集體企業單位一律收費五元;個體工商業戶收費二元。
區分大、中、小型企業標準: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以國家計委、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為準。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五百人以上的企業按大型企業的標準收費;二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企業按中型企業的標準收費;不足二百人的企業按小型企業的標準收費(因為商業、交通運輸業系統沒有區分大、中、小型企業的標準,上述區分方法,僅暫作企業登記收費的依據)。
二、企業登記費在開支上稱為“企業登記管理業務費”,主要用于企業登記管理業務的開支。包括:
1.證冊印制費。包括營業執照、申請書、登記表、各種報表以及建立“經濟戶口”所需的檔案袋、卡片等印制費等項開支。
2.專業設備購置費。包括專用檔案文件柜和印制器具等項開支。
3.專業資料費。包括印發政策法令匯編、宣傳資料、經濟情報資料、統計資料、簡報、公告等項開支。
4.其他費用。包括專業技術性會議費和監督檢查費以及根據臨時需要聘請臨時性工作人員的費用等項開支。
三、企業登記費實行以收抵支的辦法,如有多余應上交財政。為了解決各縣(市)之間收入不平衡,企業登記費收支宜由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管理。
企業登記管理費收入,由總局提取5%,用于解決全國性企業登記管理開支,提成辦法由總局與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確定。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登記費的管理,按照規定積極組織收入,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統籌統支,專款專用。要認真執行財政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年度收支預、決算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收支決算,于下年度三月底前報總局二份。
本暫行規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登記費收費標準的規定一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