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財企346
頒布時間:1979-10-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從一九七八年起,國家對國營企業試行了企業基金辦法,對于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努力完成國家計劃起了積極的作用。根據一年來試行的經驗,經中央和國務院批準,決定對《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的規定》作一些必要的改進。現通知如下:
一、國營工業企業提取的企業基金,原來規定按八項計劃指標和供貨合同考核,現在改為按產量、質量、利潤(包括實現利潤和上交利潤。下同)和供貨合同四項計劃指標考核。企業全面完成四項計劃指標的,可以按職工工資總額5%提取企業基金;沒有全面完成四項計劃指標的,在完成利潤計劃指標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項計劃指標,可以按職工工資總額1.25%提取企業基金;利潤計劃指標沒有完成的企業,一律不能提取企業基金。
經國家批準的政策性虧損企業,比照盈利企業提取企業基金。
其他計劃虧損企業,全面完成四項計劃指標的,可以按職工工資總額的3%提取企業基金;沒有全面完成四項計劃指標的,在完成扭轉虧損計劃指標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項計劃指標,可以按職工工資總額0.75%提取企業基金;沒有完成扭虧計劃指標的企業,一律不能提取企業基金。
農牧、交通運輸、糧食、施工企業以及其他企業提取企業基金的考核指標和計算辦法,見附件(略)。
二、企業除按上述辦法提取企業基金外,原來規定由企業主管部門從超計劃利潤中統一提取的部分,改為由基層企業從當年利潤增長額中提取,即:盈利企業按當年上交利潤(扣除多交數)比上年應當上交利潤的增長額中提取,虧損企業按當年實際虧損比上年實際虧損的減少額中提取。鐵道部和民航總局所屬企業不從利潤增長額中提取,由鐵道部和民航總局以部、局為單位,按盈虧相抵后當年上交利潤(扣除多交數)比上年應當上交利潤的增長額中提取。提取的比例,根據行業的不同情況,分別規定如下:
石油、電力企業5%;
冶金、機械、化工、輕工、紡織、森工、建材、郵電、交通、水產、物資供銷和其他企業10%;鐵道部、民航總局為10%;
煤炭、農機工業、軍工、糧食和不實行盈虧包干的農牧企業(包括水產養殖企業)15%。
施工企業不再從利潤增長額中提取這部分企業基金。
在計算利潤增長額或虧損減少額時,如遇有國家調整價格、改變稅率或者用國家撥款新建、改建、擴建獨立車間、分廠、附屬工廠,對企業利潤影響較大時,應當相應地調整計算。
企業從利潤增長額中提取的企業基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適當集中一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企業提取數的20%),鐵道部、民航總局從利潤增長額中集中提取的企業基金,大部分應分給基層企業使用,分給企業的部分不得低于80%。主管部門集中或留用部分,主要用于所屬企業的生產技術措施,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門本身的各項開支。
三、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企業基金,應在年度終了時列入決算,并從實現的利潤中預留。企業決算經財政部門批準后辦理清算,多退少補。
四、企業按完成國家計劃指標情況提取的企業基金,應主要用于職工福利設施等方面;從利潤增長額中提取的企業基金,應主要用于生產技術措施。企業基金用于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金方面最多不得超過當年提取數的20%。
五、上述改進辦法,從一九七九年起執行。各地區、各部門自定的辦法凡與上述規定有抵觸的,應改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外貿部所屬企業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