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制350
頒布時間:1980-05-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建行總行
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財政部《關于修訂基本建設收入分成辦法的通知》規定:上交財政的基本建設收入,一律由建設單位就地交庫,不再通過建設銀行上交。這個辦法執行以來,各地反映,很多應交財政的基本建設收入不能及時交庫。為此,決定從文到之日起,恢復基本建設收入按投資隸屬關系通過建設銀行集中上交的辦法,即:中央投資的建設單位,應交財政的基本建設收入,由當地建設銀行直接匯交總行集中交中央財政;地方投資的建設單位,通過各地建設銀行按照投資的隸屬關系,匯交同級財政。
各地建設銀行應督促建設單位將應交財政的基本建設收入按規定及時上交,嚴禁挪作他用。過去欠交的基本建設收入,也應按上述規定督促補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