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財企字第300號
頒布時間:1981-09-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科委
為了有利于科學技術成果和先進技術的應用推廣,有利于先進科學技術和生產技術在地區之間、企業之間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相互轉讓,迅速提高我國工業技術水平,加速四化建設,現對財務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企業之間實行有償轉讓科技成果或先進技術,雙方應根據國家有關的技術政策、技術的復雜程度、掌握技術的難易,以及受讓技術所能取得的經濟效果大小,事先簽定合同,定明有償轉讓的方式和償金的多少,經過雙方相應的主管部門審批后,據以執行。并應將合同副本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有償轉讓技術一般可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由受讓方支付一次性費用;一種是根據轉讓的技術在一定期間內取得的經濟效果,按利潤的一定的比例分給轉讓一方。一次性費用的金額或分給利潤的期限、比例,都應在合同中載明。
三、受讓方支付一次性技術轉讓費,在企業管理費列支,數額較大的,可以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按受讓方利潤一定的比例分成的,由受讓方在采用新技術所增加的利潤中支付。
四、有償轉讓技術讓出方所得的收入,讓出方可與國家實行分成辦法。讓出方每年收入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留給企業、事業單位使用;超過五萬元的部分,科研、設計等事業單位留用60%,40%上交國家;企業單位留用40%,60%上交國家。如有特殊情況,報經國家或省、市、自治區科委、財政部門批準,留給企、事業單位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注解:技術轉讓收入的處理辦法,改按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國內聯營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執行。)
企業留用的技術轉讓收入,并入利潤留成或企業基金,一并安排使用。科研、設計等事業單位留用的技術轉讓收入,視同事業費包干結余,由事業單位按規定安排使用。
科學技術和生產技術實行有償轉讓,是各項管理體制改革中的一項新鮮事物,是一項重大的政策措施,在財務處理辦法上,還缺乏經驗。為了使各有關單位有章可循,先制訂如上暫行辦法,供參照辦理。在執行中有何問題,究竟如何處理為好,望及時告訴我們,以便總結改進。
省、市、自治區科委、財政部門可根據上述精神制訂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