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發[1980]1號、80財事1號
頒布時間:1980-01-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財政部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全國政協五屆二次會議第883號提案,國務院辦公室交由我們研究處理。
該提案稱:“民政部門建房經費,應當明文規定由行政經費解決,不能動用民政事業費,因為民政事業費是國家給民政對象的撫恤金、養老費和救災款,是有固定開支對象和有限金額的。職工建房要用大量經費,這樣動用民政事業費,不僅違反財經政策和黨的民政工作政策,直接影響民政對象生活和利益,而且也不能解決民政部門職工急需解決的住房問題?!?/p>
我們認為各級民政部門所需建房經費,應當按照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計計[1978]234 號“關于基本建設投資和各項費用劃分的規定”辦理,按規定應由基建投資解決的,今后不得再用行政費、民政事業費開支。請轉達所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計劃、民政、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