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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庫

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

[83]財預140

頒布時間:1983-10-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第一章 會計組織與職責任務

  第二章 會計核算方法

  第一節 會計科目

  第二節 記帳方法

  第三節 會計憑證

  第四節 會計帳簿

  第三章 會計事務處理

  第一節 預算收入

  第二節 預 算 撥 款

  第三節 預 算 支 出

  第四節 國 庫 存 款

  第五節 預 算 往 來

  第六節 預 算 外 資 金

  第四章 會計結帳和結算

  第五章 會計報表的編審

  第六章 會計人員交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會計組織與職責任務

  第一條 財政機關的總預算會計(以下簡稱財政總會計)是財政部和地方各級財政機關核算、反映、監督國家和地方各級財政總預算執行的會計。它是財政預算管理工作中一項經常的、專業技術較強的基礎工作。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對順利執行國家預算,促進國家預算圓滿實現,具有重要的作用。

  為了加強財政預算管理的基礎工作,更好地發揮財政總會計的職能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和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的基本任務如下:

  一、處理財政總會計的日常會計事項和帳務。辦理預算收入、國庫存款、預算撥款、預算支出、往來款項、預算周轉金以及預算外收支等會計事項。及時組織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和國庫之間的對帳,作到日清月結、帳目清楚、內容真實、數字準確。

  二、定期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按照規定的格式、內容和期限,組織并匯編旬、月、季度總預算會計報表,做到報送及時、數字正確、內容完整;參與向上級財政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國家預算或地方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工作。

  負責組織年度財政總決算和行政事業單位決算的編審工作。

  三、妥善調度預算資金,保證按計劃及時供應。配合收入機關督促各預算繳款單位及時、足額地上繳各項預算收入;協助財務部門促進預算用款單位合理、節約地使用資金;根據預算收支季節性的特點,及時解決財政庫存的可能與單位用款需要的矛盾,妥善地調度預算資金,保證各項生產建設事業資金按計劃及時供應。

  四、協助國庫做好工作。按照《國庫條例》和《國庫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協助同級國庫正確、及時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報解和庫款的支撥;督促財政機關內部各有關職能單位,及時地向國庫提供國家預算執行有關的計劃和制度;密切財政機關、稅收機關和國庫之間的協作,充分發揮國庫在完成國家預算任務中的執行作用、促進作用和監督作用。

  五、制定各項預算會計制度、國庫制度和有關實施辦法。根據有關法令、法規、條例和預算會計制度制定權限的規定,制定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和實施辦法;會同國家銀行制定各項國庫制度和有關實施辦法、補充規定;審查主管部門制定的差額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和其他單位會計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本地區的預算會計制度工作。

  六、組織和指導本地區的預算會計工作。深入基層,輔導檢查本級單位預算會計和所屬財政總會計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交流經驗;協同財政機關內部財務職能單位,配合主管部門組織會計人員開展聯審互助和互教互學活動;有計劃地組織本地區預算會計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預算會計人員的政策業務水平。

  各級財政總預算的執行,除財政機關設置總會計外,還有國家銀行辦理國庫業務的國庫會計,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辦理基本建設撥款(貸款)的會計,中國農業銀行辦理農業資金撥款的會計,以及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征解的稅收會計。他們和財政總會計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共同參與核算、反映和監督財政總預算的執行。

  財政總會計對國庫會計、稅收會計和專業銀行撥款會計之間相關的預算會計核算事務,負有具體組織、協調處理的責任。

  第三條 各級財政機關應當根據精兵簡政的原則,設置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財政總會計機構,或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財政總會計,負責組織與管理全國的或一個地區的預算會計工作,并要保持相對的穩定。

  一、地(市)以上各級財政機關應當設置獨立的總預算會計機構,并配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職稱的財政總會計。

  二、縣級財政機關可以不設獨立的預算會計機構,但至少應配備專職財政總會計二人,其中應配有助理會計師或會計師一人。

  第四條 各級財政機關或預算管理單位的行政領導人,對預算會計工作負總的責任。要把預算會計工作作為財政預算管理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礎工作來抓。經常督促、檢查、指導,并在工作上給予積極的支持。保障會計人員正確地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和權限,做好會計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刻苦鉆研業務技術知識,做到又紅又專。在日常工作中,要堅持政治觀點、生產觀點和群眾觀點。堅持按法令條例和規章制度辦事,如實反映情況,維護財經紀律,保守國家機密,同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第六條 財政總會計的會計年度,以國家預算年度為準。每年一月一日開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在特殊情況下,為了落實財政收支的需要,年度終了后,可設置一定期限的上年決算清理期。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項,由各省、市、自治區財政機關,根據財政部規定的原則具體規定。

  第七條 財政總會計以“收付實現制”作為結帳基礎。預算收入和預算外收入,以本年度繳入基層國庫的數額為準(包括支庫在年終庫款報解整理期內收到經收處報來的本年度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外支出,除本制度另有規定者外,都以本年度各預算單位由基層銀行開戶行支出的數額為準。

  第八條 財政總會計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元為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第九條 財政總會計的庫款支撥憑證,使用專門的財政庫款支撥憑證或使用銀行通用的支撥憑證,由各省、市、自治區財政機關自定。

  財政總會計人員,一律不得經管、收付現金和上繳的物資。

  第十條 各級財政庫款,一律由財政總會計按規定統一在同級國庫開立“國庫存款”和“財政預算外存款”兩個帳戶。財政機關內部的其他職能單位經管的各種專項基金的存取,一律通過財政總會計辦理。不得庫外設庫,自立帳戶,自存自取。

  第二章 會計核算方法

  會計核算方法,是完成會計任務的基本手段。它包括會計科目、記帳方法、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內容,是相互聯系、互相補充的完整的會計核算體系。各級財政總會計,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方法,非經財政部批準,不得隨意更改變通。

  第一節 會計科目

  第十一條 會計科目,是對預算會計核算對象,按照資金活動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的業務內容,進行科學分類的一種方法。它是設置帳戶,核算業務內容的依據,也是匯總和檢查國家預算資金活動情況和結果的統一項目。會計科目的名稱,非經財政部同意,不得隨意變更或增加。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國家預算資金和地方預算外資金要分別核算,分別設帳,各自平衡。

  第十二條 核算預算資金的會計科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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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科目分類和名稱 │        核算內容和使用方法
  ──────────┼───────────────────────────
  一、資金來源類   │  本類各科目一般是收方余額。
   預算收入     │  核算繳入基層國庫的各級財政預算收入數。收方,記從
            │ 國庫報來的各項預算收入數(負數以紅字記入)。年終,
            │ 全部預算收入匯齊后,本科目收方余額轉入“預算結余”
            │ 科目的收方。
   上級補助收入   │  核算上級財政撥來的預算補助款。收方,記撥入數;付
            │ 方,記退轉數。年終,本科目余額轉入“預算結余”科目
            │ 的收方。
   下級上解收入   │  核算下級財政上繳的預算上解款。收方,記上解數;付
            │ 方,記退轉數。年終,本科目余額轉入“預算結余”科目
            │ 的收方。
   調入資金     │  核算年終決算時,調入預算外資金結余彌補財政總決算
            │ 赤字,以及經財政部批準在核定的總預算以外,個別同時
            │ 增支增收的事項。收方,記調入數;付方,記退轉數。年
            │ 終,本科目余額轉入“預算結余”科目的收方。
   與上級往來    │  核算與上級財政的往來款項。收方,記借入數;付方,
            │ 記歸還數或轉作上級補助收入數。
            │  在編制“資金活動情況表”時,本科目如為“付方余
            │ 額”,應將本科目移入“資金運用類”。
            │  本科目與“資金運用類”的“與下級往來”科目,是兩
            │ 個對應科目。
   中央借用地方財政款│  核算中央財政向地方財政的專項借款。收方,記借入
            │ 數;付方,記處理數。
            │  本科目與“資金運用類”的“地方借給中央財政款”科
            │ 目,是兩個對應科目。
   預算暫存     │  核算臨時發生的應付、暫收款項。收方,記發生數;
            │ 付方,記退轉數。
   預算周轉金    │  核算各級財政機關為加強預算后備力量,按照規定設置
            │ 的預算周轉金。收方,記設置或補充數;付方,一般無發
            │ 生數。
   預算結余     │  核算各級財政總預算收支的年終決算執行結果。收方,
            │ 記年終從“預算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
            │ 收入”、“調入資金”等科目轉來的全年收入數;付方,
            │ 記年終從“預算支出”、“上解支出”、“補助支出”等
            │ 科目轉來的全年預算支出數,以及轉入“地方政府購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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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算預算資金的會計科目表(續一)
  ━━━━━━━━━━┯━━━━━━━━━━━━━━━━━━━━━━━━━━━
   會計科目分類和名稱 │        核算內容和使用方法
  ──────────┼───────────────────────────
            │ 庫券”科目數。
            │  本科目收付方軋差后的“收方余額”,即為本年“年終
            │ 財政滾存結余”,轉入下年新帳本科目。
   地方政府購買國庫券 │  核算用財政結余購買的國庫券。為落實本年財政決算結
            │ 余,每年年終,將“預算結余”科目中本年購買的國庫券,
            │ 沖銷轉入本科目。收方,記由“預算結余”科目轉入數;
            │ 付方,記沖轉數。
            │  本科目與“資金結存類”的“庫存國庫券”科目,是兩
            │ 個對應科目。
  二、資金運用類   │  本類各科目永遠是付方余額。
   經費撥款     │  核算各級財政機關對各行政事業主管會計單位的劃撥資
            │ 金經費撥款數。付方,記財政撥款數;收方,記各單位報
            │ 來的“銀行支出數”或繳回財政機關數。
   撥存建行款    │  核算各級財政機關撥存建設銀行的基本建設撥款、貸款
            │ 等預算撥款。付方,記財政撥款數;收方,記建設銀行報
            │ 來的“銀行支出數”或繳回財政機關數。
   撥存農行款    │  核算各級財政機關撥存農業銀行的農業資金等預算撥
            │ 款。付方,記財政撥款數;收方,記農業銀行報來的“銀
            │ 行支出數”或繳回財政機關數。
   預算支出     │  核算各級財政總預算支出數。付方,記各單位“銀行支
            │ 出數”,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報來的“銀行支出數”和財
            │ 政機關直接支出數;收方,記本年度支出收回數。年終,
            │ 全部支出匯齊后,本科目余額轉入“預算結余”科目的付
            │ 方。
            │  財政總會計對單位會計的“銀行支取未報數”如需設會
            │ 計科目記帳控制,可由省、市、自治區財政機關自行增設
            │ 科目。
   限額結算支出   │  核算采用經費限額撥款辦法的財政機關,同國家銀行結
            │ 算各單位支用的經費限額數。付方,記財政機關向國家銀
            │ 行撥款數;收方,根據“銀行支出數”,記轉入預算支出
            │ 數。
   上解支出     │  核算上繳上級財政的預算上解款。付方,記上解數;收
            │ 方,記退轉數。年終,本科目余額轉入“預算結余”科目
            │ 的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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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算預算資金的會計科目表(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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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科目分類和名稱 │        核算內容和使用方法
  ──────────┼───────────────────────────
   補助支出     │  核算撥給下級財政的預算補助款。付方,記撥出數;收
            │ 方,記退轉數。年終,本科目余額轉入“預算結余”科目
            │ 的付方。
   與下級往來    │  核算與下級財政的往來款項。付方,記借出數;收方,
            │ 記收回數或轉作補助支出數。
            │  在編制“資金活動情況表”時,本科目如為“收方余
            │ 額”,應將本科目移入“資金來源類”。
            │  本科目與“資金來源類”的“與上級往來”科目,是兩
            │ 個對應科目。
            │  有的地區習慣于把上下級往來科目固定分類的,也可以
            │ 改設“借入上級款”、“借入下級款”(來源類)和“借
            │ 給下級款”、“借給上級款”(運用類)兩對往來科目。
            │ 但向中央報送“資金活動情況表”時,應按本制度規定編
            │ 報。
   地方借給中央財政款│  核算地方財政借給中央財政的專項借款。付方,記借出
            │ 數;收方,記處理數。
            │  本科目與“資金來源類”的“中央借用地方財政款”科
            │ 目,是兩個對應科目。
   預算暫付     │  核算各級財政機關對各預算單位臨時發生的急需借款。
            │ 付方,記借出數;收方,記收回數或轉作“經費撥款”、
            │ “預算支出”數。
  三、資金結存類   │  本類各科目永遠是收方余額。
   國庫存款     │  核算各級財政機關在國庫的預算資金存款和預算周轉金
            │ 存款。收方,記庫款增加數;付方,記庫款減少數。收方
            │ 余額為財政存款數。
   庫存國庫券    │  核算地方政府購買的國庫券庫存數。收方,記庫存數;
            │ 付方,記兌換本金數。
            │  本科目與“地方政府購買國庫券”科目,是兩個對應科
            │ 目。
   在途款      │  核算決算清理期內發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業務,
            │ 需要通過本科目過渡處理的資金數。收方,記發生數;付
            │ 方,記沖轉數(本科目的新年度帳,作相反方向分錄)。
            │  預算收入按月劃期核算的地區,平時也可以使用本科目。
  ──────────┴───────────────────────────

  第十三條 核算預算外資金和專項基金的會計科目如下:
  ━━━━━━━━━━┯━━━━━━━━━━━━━━━━━━━━━━━━━━━
   會計科目分類和名稱 │         核算內容和使用方法
  ──────────┼───────────────────────────
   一、資金來源類  │  本類各科目永遠是收方余額。
   預算外收入    │  核算各級財政機關按照國家規定征收、集中或留用的、
            │ 屬于財政預算外資金范圍的各項收入。收方,記收入數
            │ (負數以紅字記入)。年終,本科目余額轉入“預算外結
            │ 余”科目的收方。
   專項基金     │  核算地方財政機關經管的支農周轉金、小型技措貸款基
            │ 金等各種專項基金。收方,記設置和增加數;付方,記減
            │ 少數。
            │  年終本科目余額轉入下年新帳本科目。
   預算外暫存    │  核算臨時發生的預算外應付、暫存款項。收方,記發生
            │ 數;付方,記退轉數。
   預算外結余    │  核算各級財政機關預算外資金收支的年終決算執行結果。
            │ 收方,記年終從“預算外收入”科目轉來的全年收入數;
            │ 付方,記年終從“預算外支出”、“調出資金”科目轉來
            │ 的全年支出數,以及轉入“地方政府購買國庫券”科目數。
            │  本科目收付方扎差后的“收方余額”,即為本年“年終
            │ 財政預算外滾存結余”。轉入下年新帳本科目。
   地方政府購買   │  核算用財政預算外結余購買的國庫券。為落實本年財政
   國庫券      │ 預算外資金決算結余,每年年終將“預算外結余”科目中
            │ 本年購買的國庫券沖銷轉入本科目。收方,記由“預算外
            │ 結余”科目轉入數;付方,記沖轉數。
            │  本科目與“預算外庫存國庫券”是兩個對應科目。
   二、資金運用類  │  本類各科目永遠是付方余額。
   預算外撥款    │  核算各級財政機關用各項預算外收入向有關單位劃撥的
            │ 資金數。付方,記財政撥款數;收方,記各單位報來的
            │ “銀行支出數”或繳回財政機關數。
            │  (預算外撥存建行款,可使用本科目,也可增設一個總
            │ 帳科目。)
   預算外支出    │  核算各級財政機關用預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數。付方,
            │ 記各單位“銀行支出數”和財政機關直接支出數;收方,
            │ 記本年支出收回數。年終,全部支出匯齊后,本科目余額
            │ 轉入“預算外結余”科目的付方。
   調出資金     │  核算年終決算時,調出預算外資金結余彌補財政總決算
            │ 赤字。付方,記調出數;收方,記退轉數。年終,本科目
            │ 余額轉入“預算外結余”科目的付方。
   專項基金貸款   │  核算各級財政機關向各單位劃撥的專項基金數。付方,
            │ 記財政發放數;收方,記財政收回數。
            │  年終,本科目付方余額直接轉入下年新帳。
   預算外暫付    │  核算各級財政機關對各預算外撥款單位臨時發生的急需
            │ 借款。付方,記借出數;收方,記收回數或轉作“預算外
            │ 撥款”、“預算外支出”數。
   三、資金結存類  │  本類各科目永遠是收方余額。
   預算外存款    │  核算各級財政機關在國庫的各項預算外資金和專項基金
            │ 存款。收方,記增加數;付方,記減少數。收方余額為財
            │ 政預算外存款數。
   預算外庫存國庫券 │  核算地方政府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國庫券的庫存數。收方,
            │ 記庫存數;付方,記兌換本金數。
            │  本科目與“地方政府購買國庫券”科目,是兩個對應科
            │ 目。
   預算外在途款   │  核算決算清理期內發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等業務,
            │ 需要通過本科目過渡處理的資金數。收方,記發生數;付
            │ 方,記沖轉數(本科目的新年度帳,作相反方向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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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記帳方法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的記帳方法,一律采用“資金收付記帳法”。

  第十五條 資金收付記帳法,以預算資金活動作為記帳主體,以“收”、“付”作為記帳符號,運用復式記帳原理,反映預算資金的收入、付出和余存情況。會計科目劃分為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和資金結存三大類。資金結存,是預算資金活動的基本條件,記帳的主體;資金來源,反映資金的來源和性質;資金運用,反映資金的用途和去向。資金收付記帳法的平衡公式是:

  資金來源類所有帳 資金運用類所有帳 資金結存類所有帳—        =戶收方 余 額合計 戶付方 余額 合計 戶收方 余 額合計第十六條 資金收付記帳法的記帳規則要點如下:

  一、資金來源類或資金運用類科目,同資金結存類科目發生對應關系時,記“同收”或“同付”。

  二、資金來源類同資金運用類科目發生對應關系時,記“有收有付”。

  三、各類內部各科目之間發生對應關系時,也記“有收有付”。

  以上三條概括為:增加結存記“同收”;減少結存記“同付”;不涉及結存增減變化的,記“有收有付”。

  第三節 會計憑證

  第十七條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明,登記帳簿的依據。會計憑證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單”兩種。“原始憑證”是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的基礎資料,也是填制“記帳憑單”的根據。“記帳憑單”是登記總帳的根據。“記帳憑單”和所附的“原始憑證”是登記明細帳的根據。

  各級財政總會計,必須根據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單;根據記帳憑單和原始憑證記帳,做到收支有據,責任清楚。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的原始憑證主要包括:

  一、國庫報來的各種預算收入日報表及其附件,如“繳款書”、“收入退還書”、“更正通知書”等。

  二、各種預算撥款和轉帳收款憑證,如財政庫款支付憑證回單、各種匯款回單等。

  三、各行政事業主管部門的支出月報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的基本建設支出、農業資金支出月報等。

  四、其他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的憑證和文件。

  魚設備,無論價值大小,一律作低值易耗品管理。新建場的鮑魚礁、牡蠣投石、水泥柱,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建成后一次核銷;擴大養殖面積的投石,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原場地(埕地)補充的投石,一律由當年生產費用開支。由基本建設投資建成的魚池,一律作固定資產管理。

  有的設備,名稱和使用年限相同,但由于規格不同,單位價值低于五百元,而其多數已列為固定資產的,仍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目錄,由省、市、自治區水產、財政部門制訂。固定資產/水產/養殖生產/劃分/管理/使用年限/*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審核“原始憑證”無誤后,據以歸類整理編制“記帳憑單”。

  “記帳憑單”的格式和編制方法如下:

  一、記帳憑單格式:                記 帳 憑 單    

   附件    張   19  年  月  日    順序號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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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金來源及運│過┃資金結存類│過│
  摘要│      │ ┃     │ │     金   額
    │用類科目名稱│ ┃ 科目名稱 │ │
  ──┼──┬───┤ ┠──┬──┤ ├─┬─┰─┬─┬─┰─┬─┬─┰─┬─
    │收方│付 方│訖┃收方│付方│訖│千│百┃十│萬│千┃百│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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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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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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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記帳憑單的編制方法:

  1.記帳憑單,分為資金來源及運用類科目和資金結存類科目兩部分。每一會計分錄都是收就記收,付就記付,兩個科目一個數字,對應平衡。

  每一部分各科目之間發生對應關系時,必定有收有付;兩部分各科目之間發生對應關系時,必定是同收或同付。有收有付的會計事項,收付兩方對應平衡;同收或同付的會計事項,兩部分之間對應平衡。

  2.記帳憑單,應按照會計事項發生的日期,順序整理制單記帳。按照制單的順序,每月從第一號起編一個連續號。對于用“紅字沖正法”更正錯誤編制的紅、藍字記帳憑單,應按先紅、后藍編列順序號。預算收入為“負數”的,以紅字編制記帳憑單。

  3.編制記帳憑單時,應當根據會計事項的性質填寫摘要,并應認真填寫科目名稱、金額和所附原始單據的張數。

  4.記帳憑單的日期,按下列規定填列:

  (1)月份終了尚未結帳前,收到上月份的預算收入憑證,可填列所屬月份的最末一日。結帳后,可填列實際處理帳務的日期。

  (2)根據各種支出月報的銀行支出數編制的記帳憑單,填列會計報表所屬月份的最末一日。

  (3)辦理年終結帳的記帳憑單,填列實際處理帳務的日期。憑證編號,仍按上年十二月份的順序號連續編列。

  (4)其余會計事項,一律按發生的日期填列。

  5.填制的記帳憑單,應當經過有關人員復核蓋章后記帳。制單人必須簽名或蓋章。會計人員自制的轉帳事項的憑單,如更正記帳錯誤、年終結帳等記帳憑單,因無原始憑證,應經會計主管人員簽章后方能生效。

  6.記帳憑單每月應按順序號整理,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加上封面,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封面格式如下:

  記帳憑單封面格式:               

                                   (財政機關名稱)               

                                    記 帳 憑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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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19     年    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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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冊數 │ 本月共       冊 本冊是第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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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數 │ 本冊自第       號至第    號共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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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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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主管                  裝訂人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填制的記帳憑證發現錯誤時,不得挖補、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學藥水消字。應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未登記帳簿的記帳憑單,可用“劃線訂正法”更正,或將原記帳憑單作廢,重新編制。

  二、已經登記帳簿的記帳憑單,用“紅字沖正法”或“補充登記法”更正。

  三、撥款憑證的金額如有錯誤,應當重新編制,不得用“劃線訂正法”更正。

  第四節 會計帳簿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使用的會計帳簿(以下簡稱帳簿),是以會計憑證為依據,運用會計帳戶,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財政總預算資金活動的簿籍,是反映和監督各項預算收支、往來款項和庫存資金的核算工具。設置和登記帳簿,是正確組織會計核算的一個重要環節。

  第二十三條 根據財政總會計不直接收納預算收入,不直接花錢辦事的特點,財政總會計的帳簿種類、用途和設置方法如下:

  一、總帳。作為考核資金活動總括情況、平衡帳務、控制和核對各種明細帳之用。通常采用三欄式帳簿。按會計科目名稱設置帳戶。

  二、明細帳。作為總帳有關會計科目明細核算之用。主要包括:

  1.收入明細帳。預算收入明細帳,按照國家預算收入科目設置;下級上解收入明細帳,按上解的地區名稱設置:“調入資金”和“上級補助收入”,以總帳代明細帳。

  2.撥款明細帳。經費撥款明細帳,按照領款單位的名稱和國家預算支出科目的“款”設置。

  “撥存建行款”、“撥存農行款”以總帳代明細帳。

  3.支出明細帳。預算支出明細帳按照國家預算支出科目的“款”或“項”設置;補助支出明細帳,按補助的地區名稱設置:“上解支出”以總帳代明細帳。

  4.往來明細帳。上、下級財政之間的往來明細帳,按照財政機關名稱設置;預算暫存、預算暫付明細帳,按存付的單位名稱或資金的性質設置。

  5.“國庫存款”和“庫存國庫券”明細帳。以總帳代。

  預算外資金總帳、明細帳的設置方法,比照預算資金的帳簿設置原則辦理。

  各種帳簿的通用參考格式,見本制度附件二。

  第二十四條 為了保證帳簿記錄的合法性,明確記帳責任,提高核算質量,各級財政總會計應當遵守下列記帳規則:

  一、帳簿的使用,以每一會計年度為限。每一會計年度的開始應建立新帳。每一帳簿啟用時,應將帳簿的機關名稱、本帳名稱、頁數、啟用日期和目錄,經管本帳人員姓名等,按照下列格式認真填寫,并加蓋機關公章和有關人員的名章。

   帳簿經管人員一覽表和帳戶目錄樣式如下:              

                         經管人員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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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機關名稱│
  ──────┼───────────────────────────────
  帳簿名稱  │
  ──────┼───────────────────────────────
  帳簿頁數  │從第   頁起至第    頁止  共   頁
  ──────┼───────────────────────────────
  啟用日期  │         年     月     日
  ──────┼─────────┬────────┬────────────
  機關首長簽章│         │會計主管人員簽章│
  ──────┼─────┬───┴───┬───┬┴───┬────────
  經管人員職別│ 姓 名 │經管或接管日期│簽 章│移交日期│簽 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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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帳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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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編號和名稱│頁  號┃科目編號和名稱│頁  號┃科目編號和名稱│頁  號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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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記帳必須使用藍、黑色墨水書寫,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紅色墨水除登記預算收入負數使用外,只能在劃線、改錯、沖帳時使用。帳簿必須依照編定的頁數,連續記載,不能隔頁、跳行。如因工作疏忽,發生空白帳格或掀重帳頁時,應將空白帳頁劃對角紅線注銷,并由記帳人員蓋章。登記帳簿要及時準確,日清月結,文字和數字的書寫,要清晰整潔。

  三、為了保證帳簿記錄的正確性,必須根據已經審核過的會計憑證登記帳簿。記帳時,將記帳憑單的編號記入帳簿內,記帳后,在記帳憑單上用“√”符號注明,表示已經登記入帳。

  四、月份終了,各種帳簿記錄原則上都應進行結帳,求出每個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和余額。

  第二十五條 帳簿記錄如發生錯誤,不能挖補,涂抹、刮擦和用化學藥水退跡,應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月份結帳前,發現文字或數字書寫錯誤,用“劃線訂正法”更正,并由記帳員在更正處蓋章證明。由于記帳憑單科目對應關系填錯所引起的,用“紅字沖正法”更正。

  二、月份結帳后,不論是科目對應關系或金額登記錯誤,一律用“紅字沖正法”更正。

  三、由于記帳憑單少記或多記了金額所引起的錯誤,可以用“紅字沖正法”更正,少記了的,也可以用“補充記錄法”將少記金額補足。

  第三章 會計事務處理第一節 預算收入

  第二十六條 預算收入,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的需要,通過國家預算所集中的資金。它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財力保證。各級財政總會計,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應當對各項預算收入計劃進行會計監督,配合各主管收入機關積極組織收入;監督預算收入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嚴格預算收入退庫的管理;協助國庫,及時、正確地收納、劃分和報解庫款;對財政預算資金進行靈活調度,保證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資金按預算計劃及時供應。

  第二十七條 各級預算收入的集中,都要通過國庫辦理。國庫是國家預算收入唯一的收納、劃分和報解機關。各級國庫根據《國庫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每天將收納的預算收入,編制各種預算收入日報表,將同級財政的預算收入連同有關憑證附件,報送同級財政機關。財政總會計,根據審核無誤后的預算收入憑證,按照報表的“本日收入”數,進行總會計帳務處理。除按“會計科目”登記總帳外,還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登記預算收入明細帳,不得“以表代帳”。預算收入的“分戶”登記工作,由各級財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明確分工。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對國庫每天報來的各種預算收入憑證,應當認真審核無誤后才能作帳,除一般數字關系等技術性審核外,應著重審核以下各點:

  一、預算收入科目使用是否正確。應當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認真審核。對于錯用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的,應當及時辦理更正,以免影響國家預算收入的分類分析和檢查預算繳款部門的收入任務完成情況。

  二、預算級次的劃分是否正確。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收入劃分范圍認真審核。上級財政的固定收入,不能作為本級財政的固定收入;上下級財政之間的分成收入,不能作為本級財政的固定收入。發現差錯,應當及時更正,以免打亂上下級財政之間的收入劃分。

  三、分成收入的留解數額是否正確。應當審核應計分成收入的“收入總額”是否齊全、準確,有無遺漏項目或地區;分成收入的留解比例,是否按上級財政機關的文件規定執行。如有差錯,應當及時辦理更正,以免影響財政管理體制的貫徹執行。

  為了便于國庫在收納預算收入時,加強對繳款憑證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的復核監督,各級財政總會計、應當督促財政機關的有關單位,按照《國庫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及時地向國庫提供本級預算繳款單位名單等有關預算收入執行資料,必要時,應報請財政機關領導人督促辦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對各項預算收入的會計事務處理必須根據國庫入庫的原始憑證和各種預算收入日報表辦理。

  財政總會計不得直接收納任何庫款。財政機關不得自行“調整”國庫報告的預算收入報表數字。

  第三十條 已經繳入國庫的預算收入,即為國家預算資金。各級財政總會計,必須維護國家庫款安全。要加強預算收入退庫的會計監督,嚴格會計核算手續。凡不屬于國家明文規定的退庫項目,均不得沖退國家預算收入。

  屬于國家規定退庫范圍的退庫事項,一律憑申請退庫單位的“申請書”,開給“收入退還書”辦理。各級財政總會計,對于由財政機關辦理的“集中退庫”事項,更要加強復核監督。對于不符合預算收入退庫范圍、審批程序和手續不完備的退庫,不予簽發“收入退還書”,并提請核批單位重新審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機關、收入機關和國庫,在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退還、報解時,都應當加強復核,防止差錯。如有錯誤,不論本月發生的,或以前月份發生的,都由發生錯誤的單位,在發現錯誤的月份,按《國庫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填制“更正通知書”,通知有關單位共同更正。

  第二節 預 算 撥 款

  第三十二條 預算撥款,是各級財政機關根據核定的預算計劃,通過財政總會計,撥給各預算單位和撥存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的預算資金。它是國家預算分配預算資金的開始,是各預算單位進行生產建設、完成事業計劃的資金來源和財力保證。各級財政總會計,既要按計劃保證供應預算資金,又要加強會計核算、管理和監督。

  預算撥款屬于待結算資金。各級財政總會計不得以撥作支,領款單位不得以領代報。

  預算撥款應當按照經費領報的隸屬關系逐級轉撥辦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為主管會計單位,直接和財政機關發生領報關系:

  一、人員編制不滿十人的單位;

  二、年度經費預算不足兩萬元的單位;

  三、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

  三十三條 財政機關對各預算單位的預算撥款,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以下兩種撥款方式:

  一、限額撥款方式。財政機關在核定的年度預算范圍內,分期給用款單位下達用款額度。即“經費限額”,由國家銀行參與組織、監督,并核算反映預算撥款支出。

  限額撥款方式,有利于預算資金的集中使用,可以及時掌握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簡化撥款事務,便于年終清理結算。中央預算單位遍及全國,比較分散,財政部對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一律實行限額撥款辦法;地方預算單位是否實行限額撥款辦法,由省、市、自治區財政機關與銀行商定。

  二、劃撥資金方式。由財政機關按月一次或分次簽發庫款撥付憑證,通過國庫,將預算資金直接劃入主管會計單位在銀行的存款戶,由主管單位按照預算所規定的用途,辦理轉撥或支用。每月終了,由預算單位逐級編報“單位預算會計報表”。

  第三十四條 為了保證支出預算的正確執行和預算資金的靈活調度,預算撥款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根據核定的年度預算或季度(分月)計劃撥付。不得辦理超預算、無計劃的撥款。

  二、根據事業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撥付。既要保證資金需要,又要防止積壓浪費;既要考慮本期計劃需要,又要掌握上期資金使用和結存情況。以促進各單位合理、節約、有效地使用預算資金。

  對于不按期報送單位預算會計報表的單位,財政機關有權停撥其下期經費。

  三、根據財政機關的國庫存款情況撥付,以保持預算資金調度的平衡。

  第三十五條 各項預算撥款,除按“會計科目”登記總帳外,對于行政事業等經費,還應設置經費撥款明細帳,對于撥存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的預算資金,可不設明細帳。財政機關經辦的直接支出,不通過預算撥款帳核算。

  第三節 預 算 支 出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總預算支出,除財政機關經辦的直接支出外,均以“銀行支出數”作為核算基礎。“銀行支出數”是基層用款單位,在核定的預算范圍內,從開戶銀行支款的數額,體現財政總預算分配資金的結束,單位預算使用資金的開始。各級財政機關必須堅持以基層用款單位的“銀行支出數”作為總預算支出報銷的數字基礎。既不得隨意以財政撥款數列報支出;也不要以“實際支出數”作為財政總預算支出的數字基礎,以免造成財政收支結余不實。

  第三十七條 各項總預算支出的報銷根據規定如下:

  一、行政事業經費等支出。根據各主管會計單位每月報來的匯總單位預算會計報表所列“銀行支出數”,列報財政總預算支出。

  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經辦的基本建設撥款(貸款)、農業資金等支出,根據建設銀行、農業銀行每月報來的銀行會計報表所列基層開戶行的“銀行支出數”列報財政總預算支出。

  三、財政機關對國營企業的支出撥款和上下級財政之間的補助支出、上解支出,均作為財政機關直接經辦的支出,按財政撥款數列報財政總預算支出。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的預算支出,除按“會計科目”登記總帳外,還應當根據總會計的支出預算特點,按下列要求設置預算支出明細帳。

  一、行政事業經費支出,每月根據各主管會計單位報來的月報記一次帳,可采用“表式帳”。每月按“款”分單位設置。也可用三欄或多欄式帳簿登記預算支出明細帳。但不得無明細帳。

  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經辦的基本建設、農業資金等支出的明細帳也可參照辦理。

  為了便于登記“銀行支出數”部分的預算支出帳,可以編制“銀行支出數匯總表”據以記帳。格式見下頁。

  二、財政部門直接經辦的支出,應設三欄式或多欄式帳簿,依次連續記帳,不能使用“表式帳”。

  第四節 國 庫 存 款

  第三十九條 為了集中管理財政庫款,統一調度預算資金,

  銀 行 支 出 數 匯 總 表  

  財政機關名稱       年    月份      第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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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科目和機關名稱 │ 本月數 │  本年累計數  │ 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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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事業費    │     │        │
        甲機關  │     │        │
        乙機關  │     │        │
         ┇   │     │        │
  ───────────┼─────┼────────┼─────
    其他事業費    │     │        │
        甲機關  │     │        │
        乙機關  │     │        │
         ┇   │     │        │
  ───────────┼─────┼────────┼─────
   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合計 │     │        │
  ───────────┼─────┼────────┼─────
   建設銀行經辦的基建支 │     │        │
   出合計        │     │        │
  ───────────┼─────┼────────┼─────
        ┇    │     │        │
  ───────────┼─────┼────────┼─────
    支 出 總 計  │     │        │
  ━━━━━━━━━━━┷━━━━━┷━━━━━━━━┷━━━━━
    會計主管人員      復核       制表

  各級財政機關均由財政總會計統一在同級國庫開立“國庫存款”和“預算外存款”兩個帳戶。分別用來核算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結余以及往來款項等會計事務。財政機關內部的其他職能單位經管的各種專項基金的存取,一律通過財政總會計的預算外存款戶立戶、存取。不得在國庫和銀行自立帳戶,自存自取。

  第四十條 為了簡化核算手續,預算周轉金存款合并在“國庫存款”帳戶內統一核算。

  各級財政預算周轉金,供平衡季度預算收支的臨時周轉使用,不能用于財政開支。非經上級財政機關批準,年終必須保持原數,不能減少。

  預算周轉金的數額,應當隨著預算支出的逐年增加,相應補充。動用上年結余設置或補充預算周轉金時,財政總會計均作預算支出處理。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城市的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農牧漁業部備案。

  一九七九年六月七日財政部、農業部、中國農業銀行發布的《農業三場財務管理的幾項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節 預 算 往 來

  第四十二條 財政機關的往來款項,是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結算資金。一般包括兩種:一種是,上下級財政機關之間的往來,包括預算周轉借墊款和財政體制結算往來款;另一種是,財政機關與預算單位之間發生的應付、暫存和應收、暫付款項。財政機關對于沒有經費領報關系的單位不得借款。

  各項往來款項必須嚴格掌握,正確核算,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年終,原則上應無余額。

  第四十三條 各級財政機關,對于上下級之間的借墊款,屬于預算補助范圍以內的,應直接用“補助支出”科目撥款,不得長年用往來科目掛帳。非預算補助范圍內的借款,應隨時清理。上下級財政之間借出或歸還款項時,應盡可能在當月份匯到對方入帳,以利雙方劃期對帳。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機關與預算單位之間發生的臨時性資金往來要及時清理。該作預算撥款或預算支出的,應當及時辦理會計轉帳手續;屬于應作預算收入的款項,不得長期掛在“暫存”帳上。年終,除預撥下年度經費外,一般應無余額。

  第四十五條 所有往來款項,都要按單位或資金性質設戶,用三欄式帳簿進行明細核算。

  第六節 預 算 外 資 金

  第四十六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根據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自收自支的財政資金。地方財政機關掌管的預算外資金,主要是各項地方附加收入和國家規定由地方財政集中或留用的專項資金。各級財政總會計,對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的會計事務處理辦法,比照本制度預算資金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預算外資金的會計核算,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嚴格劃清預算內、外的界限。不得化預算收入為預算外收入;也不能把應由預算外列支的款項擠入預算內報銷。

  二、收入按政策制度。非經國家批準,不得自行擴大預算外資金項目,或提高附加、留成比例。

  三、支出按指定用途。各種預算外資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要保證規定用途的資金需要。不得隨意挪用搞自籌基建等其他開支。

  四、預算外資金,要單獨核算。做到先收后支,量入為出,自求平衡,略有節余。

  第四章 會計結帳和結算

  第四十八條 為了總結一定時期內的會計帳戶記錄,便于編制預算會計報表,各級財政總會計,應當定期、及時地進行會計結帳。結帳期限,會計事項較多的帳戶,每月一次;會計事項很少的帳戶,每年一次。

  會計結帳,應在月末日辦理,不得為趕編報表提前結帳。結帳的數碼,不準用紅字書寫。

  結帳方法:月份結帳時,需要結出當月發生額和月末余額的,應在當月最后一筆記錄下劃一通欄紅線,在線下結出當月發生額。在“摘要”欄內注明“本月合計”字樣,在下面劃一道單紅線,表示相加數。如果需要結出累計發生額的,應逐月計算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計發生額,登記在月份發生額之下,在“摘要”欄內注明“本年累計”字樣,并在下面劃一道紅線。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計”,就是全年累計發生額。平時不需要按月結出發生額和累計發生額的帳戶,年末都應當結出全年累計發生額,并在全年累計發生額下劃雙紅線,表示累計或平衡數。

  年度終了后,要把各帳戶余額結轉下年。在下年新帳戶第一行“余額”欄內填寫上年轉來的余額,并在摘要欄內注明“上年結轉”字樣。

  第四十九條 為了正確、完整地反映報告期內的財政總預算收支和資金活動情況或結果,各級財政總會計,在會計結帳前,應當對有關會計事項,認真進行整理或清理。月份結帳前,凡在本月內發生的會計事項,應當記入當月帳內,如有單位尚未報帳或平時尚未登記入帳的,應當全部催齊登帳試算平衡后,再進行會計結帳。

  第五十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在年度會計結帳前,應當全面進行年終清理結算。年終清理結算的主要事項如下:

  一、核對年度預算收支數字。預算數字是考核決算和辦理收支結算的依據,也是進行會計結算的依據。年終前,各級財政總會計,應配合預算管理部門,把各級財政總預算之間,各級財政總預算和各單位預算之間的全年預算數核對清楚。追加追減,上劃下劃數字,必須在年度終了前核對完畢。為了便于年終清理,本年預算的追加追減和企事業單位的上劃下劃,一般截至十一月底為止。各項預算撥款,一般截至十二月二十五日為止。

  二、清理本年預算應收應支。凡屬本年預算收入,要認真清理,年終前必須如數繳入國庫。督促國庫在年終庫款報解整理期內,迅速報齊當年預算收入。應當在本年預算支領報銷的款項,也要在年終前辦理完畢。

  三、清理借墊往來款項。各級財政的暫收、暫付、應收、應付等往來款項,要在年終以前,認真清理結算,作到人欠收回,欠人歸還。應轉作預算收入或預算支出的款項,要及時轉入本年預算收支帳。

  四、組織收入機關、監交機關和國庫進行年度對帳。年度終了后,按照國庫制度的規定,支庫應設置十天的“庫款報解整理期”,經收處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收款項,應在“庫款報解整理期”內報達支庫,列入當年決算。年度終了后,各級國庫,要按年度決算對帳辦法,編制預算收入對帳單,分送同級財政機關、收入機關和監交機關核對簽章。保證預算收入數字一致。

  五、結清單位預算撥款。財政機關對同級單位預算主管部門的全年預算撥款結余,應當在年終前及時清理結算。屬于應當繳回財政的,要督促在年前將結余存款及時上繳,結清經費撥款帳;屬于應當留歸單位的預算包干結余等存款,作為財政支出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項目處理。

  本年單位預算包干結余,財政總會計不得列作財政總預算支出報銷。

  六、進行年終財政結算。各級財政之間,要在年終清理的基礎上,結清上下級財政總預算之間的預算調撥(上解、補助)收支和往來款項。對于上、下級財政之間的預算補助款或預算上解款,要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計算全年應補助款數額和應上解款數額,與已補助和已上解數額進行比較,結合借墊款項,計算出全年最后應補或應退數額,填制“年終財政決算結算單”,作為年終財政結算的憑證,進行會計帳務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對年終決算清理期內發生的會計事項,應當按照預算年度分別記入上年度或新年度帳內。屬于清理上年度的會計事項,記入上年度帳內;屬于新年度的會計事項,記入新帳。嚴格劃清會計年度,防止重記漏記。

  第五十二條 財政總會計經過年終清理和結算,把各項結算收支記入舊帳后,即進行年終結帳工作。年終結帳工作,一般分為年終轉帳、結清舊帳和記入新帳三個環節,依次作帳。

  一、年終轉帳。首先計算出各帳戶收方和付方的十二月份合計數和全年累計數,結出十二月末余額。然后,根據各帳戶十二月末的余額,編制結帳前的“資金活動情況表”進行試算平衡。試算無誤后,再將應對沖結轉的各個收入帳戶和支出帳戶的余額,按年終沖轉辦法,填制十二月份的記帳憑單(憑單按十二月份連續編號,填列實際處理日期),全部轉入“預算結余”和預算外結余“帳戶。

  二、結清舊帳、將各個收入和支出帳戶的收方、付方結出全年總計數,然后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本帳戶全部結清。

  對“國庫存款”、“預算外存款”、“在途款”、“預算結余”、“預算外結余”等年終有余額的帳戶,將其年終余額,分別記入各該帳戶的相反方向,在“摘要”欄內,注明“結轉下年”字樣,表示轉入新帳。最后將收方、付方結出全年總計數,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本帳戶全部結清。

  三、記入新帳。根據本年度各個總帳帳戶和明細帳戶年終轉帳后的余額,再編制年終決算“資金活動情況表”和有關明細表(不編制記帳憑單)將表列各帳戶的余額,直接記入新年度有關總帳和明細帳各帳戶預留空行的余額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上年結轉”字樣,以區別新年度發生數。

  上級財政核定的年度財政決算,如需更正原報決算的收入、支出數字時,則要相應調整舊帳,重新辦理結帳和過入新帳戶手續。

  第五章 會計報表的編審

  第五十三條 財政總預算會計報表是國家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及其結果的定期書面報告,是各級領導機關和上級財政機關,了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預算執行工作的重要資料,也是編制下年度預算的數字基礎。

  各級財政總會計,必須定期層層匯編總預算會計報表。地方各級財政機關,要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機關報告本地區的預算收支執行情況;財政部要定期向國務院報告國家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第五十四條 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報表分為旬報、月報、季報和年報四種。

  一、旬報,是及時反映總預算收支進度的報表。報表項目,一般按《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的規定,收入報到“類”和其中幾個“小類”或主要“款”;支出,一般列報支出合計和其中基建撥款、行政事業費等幾個主要數字。上旬,報本旬發生數,中旬,報上中旬累計數,下旬免報,以月報代替。

  各省、市、自治區的旬報要求在旬后三天內,以電報報出(北京市為書面報告,下同)。

  二、月報,是反映月度總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報表。包括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兩個部分。一般要求按《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列報到“款”,按年度累計執行數編報。各省、市、自治區月報,要求在月后五日內以電報報出,隨后,報送書面的月份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報告。

  三、季報,是分析、檢查季度總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報表。要在月報的基礎上,較詳細地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反映資金分布狀況和定員定額執行情況,還要有較全面的文字分析說明。

  各級財政總會計平時編報的旬報、月報的具體內容要求,每年由財政部和各省、市、自治區財政機關根據本制度的要求,作具體規定下達執行。季報的具體內容要求,由各省、市、自治區財政機關規定。

  四、年報,是全面反映總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的報表,根據本制度第五十九──六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編審。

  第五十五條 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報表要作到數字正確,報送及時,內容完整。

  總預算會計報表,時間性很強。各級財政總會計都要加強日常會計核算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記帳、結帳。所有預算會計單位都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保證報出報表,以便全國及時匯總,滿足領導機關指導工作的需要。

  總預算會計報表的數字,是實際執行數字的反映,必須根據核對無誤的報表進行匯總,切實作到帳表相符,有根有據。不能估列代編,更不能弄虛作假。

  總預算會計報表,要嚴格按照上級統一規定的種類、格式、內容、計算方法和編列口徑填報,以保證全國統一匯總和分析。月、季、年報還要有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或結果的文字說明。匯總報表的單位,要把所屬單位的報表匯集齊全,防止漏報。

  第五十六條 總預算會計報表的數字基礎。預算收入部分,以繳入基層國庫的數字為準。預算支出部分:行政事業費支出,以基層單位的銀行支出數為準;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經辦的基本建設、農業資金等支出以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的銀行支出數為準;財政機關直接經辦的支出,以財政機關撥款數為準(旬報的支出,均以財政撥款數列報)。

  第五十七條 總預算會計報表,要從基層單位開始逐級層層匯總編報,不得估列代編。

  單位預算會計報表,是總預算會計報表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從基層單位產生,由主管部門逐級匯總后,報同級財政機關,匯入總預算會計報表;參與組織預算執行的國庫、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以及辦理和監督中央級限額撥款的國家銀行的預算收支執行報表,是總預算會計記帳和報帳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必須由這些機構逐級匯總后報同級財政機關,匯入總預算會計報表。

  地(市)以上財政總會計,除編制本級報表外,還要連同所屬總預算會計報表,一并匯總為全省或全地區的總預算會計報表。

  全國的總預算會計報表,由縣(市)財政總會計,省(直轄市、自治區)總會計逐級匯總編報,每月全國的總預算會計報表,由財政部匯總編報。

  編制定期的全國總預算會計報表,是一項復雜細致的組織工作。各級財政機關領導人,要關心支持財政總會計的定期的報表工作,認真督促檢查,及時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保證總預算會計報表及時、正確、完整地匯總報送。

  第五十八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要加強總會計報表的審核匯總工作。一方面,要審查各項收支是否符合政策、制度,有無違反財經紀建的現象;另一方面,要審查報表的數字關系是否正確,有無技術性差錯。審核無誤后匯總時,應將上下級之間的對應科目的數字予以沖銷,以免重列數字。即本級報表中的“補助支出”與所屬下級報表中的“上級補助收入”相互沖銷;本級報表中的“下級上解收入”與所屬下級報表中的“上解支出”相互沖銷;本級報表中的“與下級往來”與所屬下級報表中的“與上級往來相互沖銷。

  第五十九條 財政總會計的年報,就是各級財政總決算。國家決算是國家預算執行的總結,也是國家經濟活動在財政上的集中反映,反映著年度國家預算收支的最終結果。組織編審財政總決算,是各級財政總會計的主要任務之一。財政總會計,必須在財政機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內部各職能單位和外部參與組織預算執行的國庫、國家銀行,以及各單位預算主管部門,認真做好決算編審工作。各級財政機關,要由負責同志主持,領導財政總會計做好決算編審的具體組織工作。通過決算編審,認真總結一年來預算執行工作的經驗和問題,以提高預算管理工作水平。

  第六十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在財政機關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下列決算編審工作:

  一、組織制定國家決算或地方財政決算編審辦法。提出年終收支清理,數字編列口徑,決算審查和組織領導等原則要求,以及對財政結算、結余處理等具體問題規定處理辦法。

  組織制定本級“單位決算”編審辦法。

  二、組織制定地方財政總決算統一表格和本級單位決算統一表格。設計決算收支各表,協同財務部門設計基本數字表及其他附表。

  三、進行全年預算收支、撥款、往來等會計對帳、結帳工作。

  四、組織對所屬財政機關和同級單位預算主管部門布置決算編審工作,并組織督促檢查,及時報送。

  五、審查、匯總所屬財政總決算收支各表和同級單位決算收支各表,并組織全部決算的審查、匯總工作。

  六、組織編寫決算說明書,向上級財政機關匯報決算編審工作情況,進行上下級財政之間的財政體制結算,以及財政總決算的文件歸檔工作。

  第六十一條 國家財政決算編審工作,每年由財政部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要求,作具體規定;地方財政決算編審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區財政機關,根據財政部制定的國家財政決算編審辦法和地方財政決算統一表格,結合具體情況,專門布置下達。

  第六章 會計人員交接

  第六十二條 各級財政總會計離職交接,是分清工作責任,保持會計工作前后銜接的必不可少的會計手續制度,必須嚴肅認真地進行。

  財政總會計長期離職的,在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以前,不得離職,短期離職的,應由本單位領導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撤銷或合并的地區,財政總會計必須負責辦理全面清理移交工作,向接收單位交代清楚后,才能離任。

  第六十三條 財政總會計辦理交接時,應交代下列主要事項:

  一、有關印鑒;

  二、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會計檔案資料;

  三、有關的文件規定、規章制度;

  四、經辦未了事項及其他應交代事項。

  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代,由本機關首長指派人員監交,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由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十四條 財政總會計辦理交代時,應造具“交接清冊”二份,經逐項按冊點交清楚,由前任和后任會同簽名蓋章,并經監交人員簽證后,一份由前任收執,一份由后任歸檔保存。

  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代,除編制“交接清冊”(封面樣式附后)外,應同時編制截至交代日止的資金活動情況表一份,由前任和后任會同簽名蓋章,并經監交人員簽證后,由后任歸檔保存。

  記帳員辦理交代的時候,除造具移交清冊外,應在原經管使用中的帳簿及重要登記簿所登記的最末一筆數字處旁邊和“經管人員一覽表”上注明移交日期并蓋章。

  對于各種憑證、帳簿、資料等,必須一一點清交接,前任不得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存。

  第六十五條 財政總會計交接,如有前任交代不清,或者后任故意留難的,財政機關領導人應當及時處理裁決。會計人員不作交代,或交代不清離職的,財政機關領導人應負連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制度從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財政部一九六三年制定的《地方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及其有關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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