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工[1992]25號
頒布時間:1992-0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屬工業、非工業總公司(局),市財政局第三、四、五分局,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91)財工字第526號《關于已提足折舊逾齡在用固定資產是否繼續計提折舊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91年已經財政部門批準,對逾齡在用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企業1992年停止執行。對企業部分技術性能尚好,一時又無先進設備替換的逾齡在用設備,為維護其性能尚需進行一定修理的,1992年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核轉市財政局批準后,繼續計提大修理基金。
附件:財政部《關于已提足折舊逾齡在用固定資產是否繼續計提折舊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復》(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