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商[1992]28號
頒布時間:1992-0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糧食局
各區、縣財政局,糧食局,市財政二分局,糧食局直屬各公司:
根據中央關于糧油統銷價格調整后停止撥補糧油提價補貼的有關規定,我市各區、縣及直屬財政部門從1991年5月1日國家調整糧油銷價之日起不再對糧食企業撥補糧油提價補貼。現就提價補貼停止撥補后涉及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實際已撥補貼情況進行清算
1.清算原則糧油提價補貼停止撥補后,各撥補單位要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根據1991年4月30日前糧食企業實際銷售的平價糧油數量及補貼標準進行認真清算。
2.清算辦法各級財政部門,根據上述清算原則,對4月30日前糧食企業銷售的平價糧油尚未撥補提價補貼的,要及時給予補足,不得掛帳欠撥。
各級糧食部門,根據上述清算原則,多得的提價補貼,包括已經上解市糧食公司、油脂公司及糧食儲運公司抵頂虧損的,均要調帳沖回,按原撥補渠道退交同級財政部門。
二、有關要求
1.對于這次清算,各區、縣及直屬財糧兩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抓緊在年終決算前將這項工作完成。
2.在清算過程中,對應撥補或退還的糧油提價補貼,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作他用,一經查出按違紀嚴肅處理。
三、在1991年5月1日停止執行糧油提價補貼政策后,各補貼單位相應取消與糧油提價補貼相關的會計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