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綜[1991]2584號
頒布時間:1991-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物價局 財政局
市預防狂犬病領導小組:
根據市政府京政發〔1986〕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北京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精神,為加強養犬管理,預防狂犬病的發生,經研究,同意養犬管理費按以下標準收取:
1、準養區個人養犬,每條30元/年。
2、各種軍犬、警犬、試驗用犬,每條50元/年。
3、糧庫、彈藥庫、毒品庫等倉庫用犬、道具用犬,每條100元/年。
4、外國駐華機構和外國人養犬,每條100元/年。
準養證不再另收工本費。
此項收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由區、縣財政局監督使用。
本收費標準自1992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批復。